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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實務》教材解讀與例題解析三(4)

發表時間:2012/9/3 10:27: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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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公司董事會的實務操作

一、董事會概述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對公司活動進行管理和指揮的機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具有如下特征:

1.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向股東會負責,貫徹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3.董事會是集體執行公司事務的機構;

4.董事會是公司的必設和常設機構。

董事會通常是必須設置的機構。只有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由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

提示:董事會的職權(注意: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提示: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股東會的職權。)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提示: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示: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屬于經理的職權。)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三個企業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會通過的下列決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對公司形式變更的決議

C.解聘公司經理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答疑編號410030301]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選項ACD屬于董事會的職權;注意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區分記憶。

二、董事會會議的運作

(一)董事會的召集與主持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提示:(1)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

(二)董事會決議

1.董事會決議也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董事會決議于股東(大)會決議不同,其以董事的“人數”為計算出席和決議的標準,而不以董事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或出資額作為計算標準。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每一個董事對提請董事會審議的事項有一票表決權。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規定: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例題·多選題】華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會中其余4名成員未出席。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會經與會董事一致通過,最后仍作出決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

A.該決議有效,因其已由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B.該決議無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體董事表決票的二分之一

C.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公司股東會的最終意見

D.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公司監事會的審查意見

[答疑編號410030302]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本題中,出席會議的董事有5位,符合舉行董事會會議關于出席人數的規定,可以舉行董事會會議;但是因為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導致董事會的決議實際上只有4名董事通過,不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該決議無效,ACD的說法錯誤,B的說法正確。

(三)董事表決權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我國《公司法》規定,原則上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董事的表決權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但有三點應當注意:(1)代理權的委托必須以書面為之;(2)代理人僅限于其他董事,董事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擔任代理人,這與股東表決權代理不同;(3)授權應當明確,即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三、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計(2010新增)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一)董事會戰略委員會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其主要職責權限為:

1.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2.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3.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提議;

4.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5.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5.審查公司內控制度。

(三)董事會提名委員會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董事會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1.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3.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

4.對董事候選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5.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四)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1.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公司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訂薪酬計劃或方案;

2.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審查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4.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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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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