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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結構形式
1、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分類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整體和與組成部分之間,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之間的相互關系。
現代國家主要分為兩種國家結構形式:(1) 單一制, (2) 聯邦制
2、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熟悉多民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國有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傳統。
第二我國的民族狀況關系和民族關系有利于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實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四我國所處的國際環境要求我們實行單一制結構形式。
3、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統一的中國之內,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使進行區域自治民族的人民通過行使自治權,實現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物的權利。內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行政區域,是中華民族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織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人民政府。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結合。第三、民族區域自治是為了實現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
第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貫徹。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證了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了少數民族的進步和發展
4、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主要是:
第一、特別行政區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物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三、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
第四、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第五、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
參看教材了解掌握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共同點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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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