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綜合法律知識》考點,預??荚図樌?
第五節 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點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稱立法,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律制定泛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法律制定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稱國會、國家立法機關等)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動。——在我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法律制定的特點
1.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進行活動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活動。法律制定是一種綜合性的活動,它不僅包括產生新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而且包括對已有規范性文件進行的修改、補充和廢止活動。這些活動在立法過程中有可能是單獨出現的,也有可能是同時出現的,如既有修改,也有廢止的情況。
(三)法律制定的階段
法律制定活動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相互獨立而又有聯系的階段,即準備階段、確立階段和完善階段。
1.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又可以稱為法律制定的起草階段。這一階段從提出的立法建議被列入起草工作開始,主要是指圍繞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所進行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有關的調查研究,草擬具體的法律條文,按照立法技術的要求對其進行相應的修改、補充,同有關機關、組織和人員協商、征求意見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權制定法律的機關進行審議、討論,準備階段即告結束。
2.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又可以稱為法律制定的通過階段。在這一階段中,主要是圍繞著有關的四個程序進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和討論;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通常所說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這個階段的過程和步驟。
3.法律制定的完善階段。又可以稱為法律制定的后續階段。在這一階段中,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釋;法的實施細則的制定法的修改和補充;法的廢止法的整理;法的匯編;法典編纂。
二、我國法律制定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
(二)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三)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四)堅持群眾路線,堅持黨的領導與群眾相結合
(五)汲取和借鑒我國歷史上的和外國的立法經驗
三、我國的立法體制
(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
(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
(三)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機關的立法權限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
(五)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
(七)《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規定
四、我國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提出法律案
(二)審議法律案
(三)通過法律案
(四)公布法律
第六節 法律解釋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
法律解釋是指理解和說明法律規范的內容與含義的一種特殊法律活動。法律解釋的目的在于揭示法律規范中所體現的立法者的意志,統一對某些法律規范的理解,以便保證在全國范圍內準確地、統一地實施法律規范。法律解釋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
(二)法律解釋的作用
法律發展的歷史表明,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解釋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因為:
第一,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盡管要求全面、明確地制定規范,但是法律規范只能是抽象的、概括的行為規則,即它只能規定一般的適用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不可能也不應該對一切問題都作出詳盡無遺的規定。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卻是個別的、特殊的問題,即要對各種具體的、千差萬別的行為、事件、關系等作出處理決定。因此,要把一般的法律規定適用于具體的法律實際,往往需要對法律規范作出必要的解釋。如:車輛。
第二,法律規范是相對穩定、定型的規則,而社會生活卻總是在發展變化的。因此,要把相對不變的法律規定適用于不斷變化的法律實際,往往也需要對法律規范作出必要的解釋。這樣才能保證根據法律規范的基本原則、精神和規定,對新情況、新問題作出處理,也才能保證法律的穩定性。
第三,法律規范是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一般說來,一國的各種法律規范應當是統一的,相互聯系、補充的,同時又是相互制約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在各國家機關制定的、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各種法律規范之間,也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矛盾和抵觸,也會有界限不明或空白之處,這也往往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加以解決。
第四,法律規范是用嚴格的、專門的法律概念、術語加以表述的,有時會與實際生活用語含義不同,不易為人們理解。而且,由于人們的各自情況不同,如職業、年齡、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異,往往也會對同一法律規范產生不同的理解。這些都需要用權威的法律解釋,來統一人們的認識。如標的、標的物。
第五,法律解釋又往往是新法律規范產生的起點。也就是說,在對原有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或補充,甚至重新制定新法律規范時,從已有的相應的法律解釋中吸取有益的思想、理論、規則和經驗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兩院的解釋。
二、法律解釋的種類
(一)按照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或官方解釋,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正式解釋又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1.立法解釋。廣義的立法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其制定的法律規范所進行的解釋。
2.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規范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在我國,司法解釋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第二種是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對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其職權范圍內的行政事務時,對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在我國,行政解釋分為兩種:一是國務院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及國務院所屬各部門(一定要注意)對如何具體應用行政規范所作的解釋;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對如何具體應用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
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指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對法律規范所作的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任意解釋,是指公民、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社會組織或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不是所有的國家機關的解釋都是正式解釋)按照自己的理解,對法律規范所作的解釋。另一種是學理解釋,是指有關專家、學者在學術研究、法學著作、法學教育和法制宣傳中,對法律規范所作的解釋。
(二)按照法律解釋的方法不同,可以將法律解釋分為語法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和邏輯解釋
(三)按照法律解釋的尺度不同,可以將法律解釋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和擴充解釋
三、我國的法定解釋
第七節 法律實施
一、法律實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法律實施是指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適用法律,從而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二是指所有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從而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得到實現的活動。前者稱為法律適用,后者稱為法律遵守。
二、法律適用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
三、法律遵守
1.法律遵守的概念和意義
法律遵守簡稱守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恪守法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
在我國,守法的重要意義在于,有利于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利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所以,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各政黨和全體公民都必須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二)違法的定義、構成條件和分類
違法是指具有一定主體資格的公民或組織由于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照法律應當予以追究的行為。廣義上的違法是指包括犯罪在內的一切違法的行為,狹義上的違法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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