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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謊稱具備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它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原創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第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這里的現實危險包括《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這里要注意的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另一方有第68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則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很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因為某項合同履行出現問題,要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一定要事先準備好充足的證據,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這里舉個例子:平安公司和泰山公司訂立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由平安公司將泰山公司的100噸貨物運到A地,泰山公司在貨到后支付運費2萬元。合同訂立后,平安公司發現泰山公司生產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和銷售量大幅度下滑,企業層頻頻爆出丑聞,短短幾個月,消費者對泰山公司的信賴程度大大降低。于是平安公司就多留了個心眼,開始到處搜集關于泰山公司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表明泰山公司目前情況下很有可能資不抵債。于是,平安公司就決定中止履行貨物運輸的義務。這里,平安公司行使的就是不安抗辯權。假設,本案中平安公司搜集的資料都是小道消息,不足以證明泰山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那么平安公司自己中止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違約,就要向泰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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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