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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行為人雖不具備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民事責任不需要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賠償責任也不限于由行為人本人承擔。比如,《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都屬于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按照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和處理,不能適用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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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