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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
考情分析
本章考察分值應當在7分左右,是比較重點的章節,考試題型主要包括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也不排除和公司法等其他章節一起作為案例題來考察的可能。
重要考點
1、企業改制
2、與關聯方的交易
3、資產評估
4、國有資產轉讓
重點、難點講解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業國有資產的概念
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和動產。
國有資產指的是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財產以及附著于這些財產之上的權利,它不僅包括物權方面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和資源性資產,也包括國家依據法律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從這些資產上所取得的準物權以及國家享有的債權和無形產權。
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原則
1、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原則
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2、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節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2、其他部門、機構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義務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4、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5、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6、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7、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第三節 國家出資企業
一、國家出資企業概述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二、國家出資企業的權利
1、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
3、依法對所出資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
三、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
1、國家出資企業的基本義務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監管和風險控制機制,依法實行民主管理
3、依法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4、對其所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四節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一、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任免的權限
針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法律規定了應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的企業管理者的范圍。
2、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任免的條件和程序
任免條件分為積極任免條件和消極任免條件。
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
包括經營業績考核制度、酬薪獎懲、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
第五節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一、重大事項管理的一般規定
1、重大事項的范圍
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第三十條)
2、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4)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法所稱的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5)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6)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3、重要子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二、企業改制
1、企業改制的定義
企業改制是指: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企業改制的決定權限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企業改制的程序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三、與關聯方的交易
1、關聯方的范圍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不得從事的關聯方交易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3、重要關聯交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4、關聯交易涉及董事的表決權限制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四、資產評估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2、國家出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在資產評估中的義務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評估依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評估機構的義務: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托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五、國有資產轉讓
1、國有資產轉讓的定義
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2、國有資產轉讓的原則和決定主體
轉讓的原則: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轉讓的決定機構: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及價格
轉讓的方式: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轉讓的價格: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4、國有資產轉讓的特別規定
轉讓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節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范圍
1、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收入的范圍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三大預算: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
2、全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所作的分配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1)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2)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3)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批準及編制原則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年度編制
2、應當單獨編制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主體
第七節 國有資產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國有資產監督
1、人大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政府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3、部門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4、群眾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5、審計監督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二、法律責任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委派的股東代表的法律責任
2、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評估、審計等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4、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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