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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與民商法習題及答案解析3

發表時間:2012/12/26 14:37:5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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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民商法》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 )。

A.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B.民事主體之間的管理關系和人身關系

C.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管理關系

D.民事主體之間的行政關系和經濟關系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可見,民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

2.下列( )不是要約消滅的原因

A.要約有效期限已過

B.受要約人拒絕要約

C.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

D.受要約人死亡

【答案】D

【解析】要約的失效又稱要約的消滅,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因某種事由的發生其效力歸于消滅。引起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①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受要約人以明示形式(通知方式)拒絕要約,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失效。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 )。

A.有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

B.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同時履行合同的權利

C.有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同時履行合同的權利

D.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

【答案】D

【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依據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即合同雙方義務之間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

4.下列關于違約責任的論述中,錯誤的是( )。

A.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B.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

C.違約責任只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

D.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雙重屬性

【答案】C

【解析】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5.物權,是指( )。

A.權利人依法對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B.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C.權利人依法對不特定的物享有間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D.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間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答案】B

【解析】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具有下述特征:①物權以特定物作為客體,這是物權最基本的特征。②物權是對物權,是人對物的支配權。③物權是絕對權,它的實現僅僅依據權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④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物權的實現不僅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須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實現權利人的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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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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