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二、管轄的種類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案件
第一,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包括:專利申請案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案件;強制許可案件。
第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第三,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第四,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系協調的事項;裁判的執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等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經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移轉管轄
三、管轄權異議
第四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
一、行政訴訟當事人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第一,必須存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第三,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以下幾種情形,應認定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2)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的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二)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6)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7)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8)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被告。如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指定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三、第三人
(1)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
(3)經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實踐中,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個人、組織大致包括下述六類:
(1)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
(2)其權益被被處罰人侵犯的受害人。
(3)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
(4)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其權益的人。
(5)行政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6)與行政機關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組織。
四、訴訟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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