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行政訴訟的證據
一、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包括:行政訴訟證據主要由被告提供;證據種類的廣泛性;主要來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二、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搜集證據。
三、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保全
第六節 起訴和審判
一、起訴
(一)起訴的概念和特征
(二)起訴的條件
(1)必須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起訴。
(2)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5)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依照規定程序起訴。
(7)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二、起訴的期限
(1)5日,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后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機關的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有較為普遍的規定。
(3)30日,這種期限的規定主要適用于情況比較復雜,起訴不便的案件,如稅務、資源、海關等行政案件。
(4)3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此限制。
第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此規定。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訴訟的判決
行政訴訟判決包括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裁判。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其他應當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判決確認包括: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其履行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第一,主要證據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證據不能證實其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第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不該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沒有適用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第三,違反了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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