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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民商法》教材解讀與例題解析十

發表時間:2012/9/17 16:48: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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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為了考生更好的復習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講義,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第十章   市場規制法

考情分析

本章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投標法。本章一般不會出到案例分析題,每年考試分值在10分左右。本章比較貼近生活,同我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考試難度不大,都是對法律規定的直接考察;但內容較多,考生在復習時應著重加強理解記憶重要考點中的知識點。

重要考點

1、壟斷行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2、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3、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4、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

5、消費者的權利

6、經營者的義務及責任承擔

7、強制招標的范圍

8、招標代理人,招標文件

9、聯合體招標

重點、難點講解

第一節  反壟斷法

一、反壟斷法概述

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

我國《反壟斷法》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反壟斷機構設置

(1)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卡特爾),是指經營者達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1、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

2、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對壟斷協議的豁免制度

(1)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獲得豁免:

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③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④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⑤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2)除上述條件外,經營者同時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

2、符合上述情形,但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或者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例題:關于市場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選項是符合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

A、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B、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C、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其中有兩個經營者市場份額合計不足五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兩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答案:ABD

解析:《反壟斷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該條可以直接得出,本題應選ABD。

五、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1、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2、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2、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典型行為

(1)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七、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八、反壟斷法適用除外

(1)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2)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

九、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

1、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搭售行為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7、不正當的有獎銷售,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8、詆毀商譽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9、不正當投標行為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1、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產品質量法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了解)

產品是指除建設工程外的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兩個要素:第一,必須是經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獲得的產品。未經加工、天然形成的產品,如原礦、原煤、原油、天然氣等,以及初級農產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二,必須是以銷售為目的、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了解)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熟悉)

1、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否則,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侵權后果的,生產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如果生產者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說明,則可以免除瑕疵擔保義務。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是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明示擔保。

2、對產品標識及產品包裝的要求

(1)對產品標識的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2)對產品包裝的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3、禁止生產者從事的行為

(1)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4)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熟悉)

1、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民事責任(熟悉)

1、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形式: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2、銷售者依照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3、產品侵權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戶、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該缺陷必須是投入到流通時實際上沒有被世人發現,而不能是已有人發現,但其發現結果未被他人掌握的缺陷。

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6、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7、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六、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了解)

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保護。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

二、消費者的權利(熟悉)

1、保障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

(1)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2)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依法求償權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知識獲取權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維護尊嚴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1)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2)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3)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經營者的義務(熟悉)

1、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聽取批評和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確保宣傳內容真實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要求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公平合理交易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尊重消費者人格權利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五、消費者組織

六、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和解、調解、申訴、仲裁、訴訟

七、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了解)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4、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節  招標投標法

一、招標投標法概述(了解)

(一)概述

(二)強制性招標的范圍

1、招標投標,是指采購人事前提出商品、工程或者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提示: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招標

1、招標人和招標代理人

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2、招標的方式

(1)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特點是:社會性和公開性。

(2)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的特定對象有最低數量的限制,即至少應當向3個以上的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例題:下列關于邀請招標的論述中,正確的是()。

A、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B、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C、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兩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邀請招標的相關內容。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3、招標文件

(1)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三、投標(熟悉)

1、投標人應具備的條件

(1)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可以依法參加法律規定的可以由個人參加投標的科研項目的投標。

(2)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2、聯合體投標

(1)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開標、評標與中標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2、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②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五、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法律責任

14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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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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