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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綜合法律知識》教材解讀考點解析第八章1

發表時間:2012/9/21 11:27: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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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社會保障法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紹了社會保障法概述、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優撫安置的內容,其中社會保險是本章的重點,本章若出案例分析題必來至本節內容,在學習中要學會總結歸納出相關知識點對比、強化記憶。在近幾年考試中分值在18分左右,各種題型都曾出現。

第一節社會保障法概述

一、社會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指出: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濟性。

提示:2010年l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如下幾項原則:

1、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

2、社會保障普遍性原則;

3、社會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4、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兼顧的原則;

5、國家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例題: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A、社會保障體現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

B、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

C、社會保障措施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D、社會保障對象具有限制性的原則

答案:BC

第二節 社會保險制度

一、社會保險制度概述

(一)社會保險的特征

1、基本保障性;2、主體特定性;3、國家強制性;4、互助互濟性;5、待遇差別性;6、經濟補償性;7、社會福利性;8、非營利性。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的區別

從社會保險的概念和特征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有共同點,即它們都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作為保險標的,而且都具有應用保險原理的大數法則,集中眾多人的力量、分散風險、抵御風險的社會功能;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客觀差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屬性不同;(2)保障對象不同;(3)保障水平不同;(4)實施原則不同;(5)保險受益人不同;(6)保險費用負擔不同;(7)保險關系確立的依據不同;(8)經營管理體制不同。

例題:與商業保險相比,社會保險具有()特點。

A.強制性

B.賠償性

C.福利性

D.營利性

答案:AC

(三)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現狀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紀50年代。

(四)我國社會保險的模式、結構和項目

1、社會保險的模式;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傳統型"社會保險模式。這種模式為德國首創,社會保險費用由個人、單位和政府三方負擔或兩方負擔,統一由國家專門機構管理。

(2)"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險模式。這是在英國的皮古、凱恩斯和貝弗里奇經濟理論基礎上建構起來的一種以國家為主的全民保險模式。

(3)"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險模式這是前蘇聯、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社會保險模式。其主要特點是,社會保險完全由國家包辦,社會保險費用全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交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屬于這種模式:

(4)"個人儲蓄型"社會保險模式;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東南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以個人(家庭)儲蓄為主的社會保險制度。

(5)"雇主責任型"社會保險模式。其特點是雇主對其雇員的特定保險事故

負全部責任,即保險基金全部由雇主負擔,許多國家的工傷保險采用此模式。

2、社會保險的結構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結構劃分為:(1)國家基本保險;(2)用人單位補充保險;(3)勞動者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

3、社會保險的項目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項目可以依法劃分為五大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提示:《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丁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享受遺屬津貼。"

(五)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

1、社會保險當事人;社會保險當事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在我國社會保險立法中常稱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險人的主要職責有:①保險費征繳;②保險待遇給付;③保險基金管理;④日常服務;⑤不得謀利。

(2)被保險人,也稱受保人,是對社會保險標的直接享有保險利益的主體,一般指已由用人單位為其投辦或者已由本人投辦社會保險的勞動者。

提示:被保險人法定權利主要包括:依法領取社會保險金、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查詢與本人有關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要求保險人提供社會保險咨詢及其他服務、監督保險人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就與本人有關的社會保險爭議提請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為被保險人利益向保險人投辦社會保險的主體,一般指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也可以成為投保人。

提示:(1)《社會保險法》第5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4)受益人,是基于同被保險人的法定關系而享有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作

為受益人的人員,一般只限于被保險人法定范圍內的親屬,通常限于直系血親和配偶、有時也包括特定條件的旁系血親。

2、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在我國現階段,勞動者或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般應當滿足下列兩項條件:

(1)具備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資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依照社

會保險法的規定,必須是相關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①被保險人。現階段正在通過改革逐步擴大相關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的范圍,目標是把各種用人單位、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在內,并在社會經濟條件成熟時擴展到職工以外的勞動者。

②受益人。職工親屬可以作為受益人,包括: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固定報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等。

(2)實際發生法定的社會保險事故。我國社會保險法對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定社會保險事故條件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①以保險事故作為劃分社會保險險種的法律依據,勞動者發生不同的社會保險事故,則享受不同的社會保險待遇;

②發生的社會保險事故必須屬于社會保險的法定責任范圍內,超出法定保險

責任范圍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③某些社會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經法定程序獲得合法有效的證明,方能依法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例如,失業須經失業登記,傷殘須經傷殘等級鑒定。

提示:(1)《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社會保險法》第13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攫B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3、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

依照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通常包括下列方面:

(1)工資。計算社會保險待遇具體數額時,依法需要參照的工資標準通常有三項: ①職工個人月工資; ②本單位平均工資;③社會月平均工資。

(2)工齡。在法律上,作為社會保險待遇計算依據的工齡,通常主要是指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3)繳費數額或年限。

(4)勞動者的特殊貢獻。

(5)國家經濟、社會政策。

(六)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1、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1)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來源。社會保險基金只能從法定來源中籌集。歸納言之,其來源有:

①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②勞動者按本人工資額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規定的數額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③政府財政的補貼;④社會保險基金的增值性收人;⑤社會保險基金所獲得的捐贈和其他收入。

(2)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是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它一般包括:

①用人單位范圍;②勞動者范圍;④險種和待遇項目范圍;④地域范圍。

2、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1)社會保險基金的存儲支出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定支出項目一般有: ①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支付被保險人的社會保險金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 ②按法定方法和比例提取社會保險服務費用和管理費用;③在失業保險基金中依法定標準支出再就業服務費用;④法定其他支出。

(2)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管理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建立統籌基金的同時建立勞動者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隨勞動者的就業轉移而轉移。在勞動者死亡時,有的險種(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由其供養親屬或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提示:(1)《社會保險法》第14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第1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3)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有監督檢查的權利。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①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

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②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③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二、養老保險制度

(一)養老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1、養老保險的概念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運行手段來達到其保障目的。

提示:現階段,我國勞動者的養老保險主要有三種形式:(1)退休;(2)離休;(3)退職。

2、養老保險的特征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認為,養老保險具有下列方面的特征:(1)補償性;(2)廣泛性;(3)必然性;(4)互濟性;(5)強制性。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現狀

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四個部分組成。其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較為成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在改革之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在試點推廣之中,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尚無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

(三)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當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組成。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我國企 業職工養老保險多層次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的養老保險。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

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②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退職條件。10

我國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③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

新規定實施(1998年)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應累計滿15年;新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職工,繳費年限應累計滿10年以上。

提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和標準。

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

依照我國現行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內容包括:第一,養老金,也稱退休金或退職生活費;第二,醫療待遇,退休、退職職工領取退休金、退職生活費期間,依法可享受醫療補助,其醫療待遇標準與在職職工相同;第三,死亡待遇,退休、退職職工死亡時,其家屬有權依法領取喪葬補助和撫恤金,其待遇標準與在職職工相同;第四,其他待遇,包括退休、退職職工的異地安家補助費、異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均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標準。

提示:(1)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引入了"老人"、"中人"、"新人"三個新概念。以1998年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界,在此前已退休的職工稱為"老人";在此前參加工作、此后退休的,稱為"中人";在此后參加工作的,稱為"新人"。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①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②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原來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部分(繳費工資的8%)和單位繳納的一部分(繳費工資的3%)共同組成,形成繳費工資的11%的規模,現在改為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規模定為8%。

③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提示: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鸾Y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人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四)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攫B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關于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三、醫療保險制度

(一)醫療保險的概念與特征

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一方面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下列不同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法律特征:(1)保險目的的專一性;(2)保險風險的必然性;(3)保險保障的均等性;(4)保險待遇的福利性。

(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原則

(1)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2)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3)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條件

(1)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包括城鎮所有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城鎮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

提示:我國城鎮職工在單位加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依法都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內容

(1) 城鎮職工參保后,依法可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補助。

提示:對于參保職工的醫療費用補助,有關部門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2)特殊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①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③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

(1)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2)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3)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①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②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

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人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四)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人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區別

(1)適用的人群不同;(2)繳費標準及來源不同;(3)待遇標準不同;(4)繳費要求不同。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政策

(1)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3)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4)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享受條件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內容

現階段,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內容,主要是兩項:醫療費用補助和醫療服務。

6、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五)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2、2006年1月10日,國家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科學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調整要掌握以下原則:

(1)要在建立風險基金的基礎上,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2)新增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大病統籌基金,也可適當用于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3)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鄰縣之間差別不宜過大;(4)補償方案的調整應從新的年度實行,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四、工傷保險制度

(一)工傷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1、工傷保險的概念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職工因工而致傷、病、殘、死亡.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特征:

(1)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包括全體職工。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

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

提示: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2、工傷的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提示:《社會保險法》第37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者自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是()。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B.患職業病

C.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D.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自殘

答案:A

例題2:職工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是()。

A.在上班路上被違法闖紅燈的機車撞傷

B.于下班后的半小時在車間內收拾機床時受傷

C.因公外出期間,因個人原因與他人互毆致傷

D.因長期工作而患職業病

答案:BD

3、職業病的概念和范圍

職業病主要是指條例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工傷認定的程序

(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工傷認定申請表;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④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提示:(1)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所在單位。

5、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10

(2)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①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②勞動能力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③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鑒定,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停止

1、工傷醫療期間待遇

(1)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

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致殘待遇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待遇。①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③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待遇。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提示: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待遇。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因工死亡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10

4、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2)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63條的規定追償。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工傷保險待遇的停止

《社會保險法》43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五)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目前,全國各行業工傷保險的費率幅度為0.5%~2.0%,原則上控制在1%左右。

(2010年案例分析題)

某公司職工甲,2005年1月因公外出期間遭遇地震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05年7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甲為工傷。現查明:甲已經離異,無子女,也無兄弟姐妹,家中只有一位老母親,現年82歲,再無其他親屬。甲死后,其母親成為孤寡老人。甲生前工資為2000元/月,甲所在公司200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月。當地200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00元/月,200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月,當地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的標準為60個月。

1、從遭遇地震當月起,甲所在公司在(   )內應當照發甲的工資,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年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工傷保險中的因公死亡待遇?!豆kU條例》第39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2、甲的母親可以領取的撫恤金為每月(   )元。

A、800

B、600

C、500

D、400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工傷保險?!豆kU條例》第37條規定,職丁因工傷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甲的母親可以領取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金額最高為(   )。

A、120000

B、90000

C、72000

D、60000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本案中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00元/月,按照60個月計,應當發給工亡補助金共60000元。

4、甲的母親如果生活困難,最高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   )。

A、60%

B、50%

C、40%

D、30%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因工傷亡職工所供養的親屬如果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五、失業保險制度

(一)失業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1、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在我國又稱待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在具備社會保險的一般特征的同時還具有以下方面的個體特征:

(1)保障對象有特定性;(2)保險待遇水平較低;(3)保險待遇有期限限制;(4)保險功能具有雙重性。失業保險也被稱為"就業保險"和"主動式保險"。(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社會成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為:(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及失業者本人已經繳費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例題:某國有大型企業職工甲失業在家,若甲希望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符合的條件包括()。

A.甲按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

B.甲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C.甲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D.甲與原所在企業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半年

答案:ABC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給付

1、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

(1)失業救濟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間按照下述標準確定:失業前繳納保險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繳納保險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繳納保險費累計達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提示:重新就業后再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醫療補助金。

(3)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4)參加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和扶持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5)一次性生活補助(僅限于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時,可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用。

例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  )的支出。

A.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救濟金

B.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C.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D.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答案:ABD

2、失業保險救濟金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提示:《社會保險法》第47條只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

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分為:貨幣給付和非貨幣給付。

4、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法定情形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失業者具備下述條件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或者收監執行的;(6)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政府就業服務部門介紹就業的。

提示:《社會保險法》第51條中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下述項目:(1)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3)財政補貼;(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如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等。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

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l%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六、生育保險制度

(一)生育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1、生育保險的概念

生育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生育保險的享受對象主要是參保職工以及參保職工的未就業配偶。

(2)生育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

(3)生育保險的合法享受對象,無論其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

(4)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主要以保健、咨詢、檢查為主,與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以治療為主有所不同。

(5)產假有固定要求。產假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產前假期和產后假期。提示:我國規定的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后假期為75天。

(6)生育保險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7)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二)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的聯系和區別

1、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對象為參保職工以及參保職工的未就業配偶,而醫療保險待遇享受的對象是全體職工。

2、生育保險的享受時間是育齡女職工,女職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險待遇,極少享受兩次以上。醫療保險沒有年齡的限制,無論哪一個年齡段都可能發生,在享受次數上也沒有限制。

3、生育保險享受者的醫療服務,基本上以生育保健和孕期檢測為主。正常的分娩無需進行治療,只要求定期對產婦進行身體檢查,以及對產婦和胎兒的監護,以保證正常分娩。而醫療保險享受者主要目的是進行治療,以及必要的檢查、藥物、理療和手術等方面的醫療手段的實現,以達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國家有明確規定。如正常產假為90天,并且嚴格規定產前假為15天。醫療保險對享受者的假期沒有時間限制,一般以病愈為期限。

5、生育保險的待遇保障標準一般高于醫療保險待遇。

(三)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給付

1、生育醫療費用

(1)《社會保險法》第55條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2)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費用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因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實行的避孕、節育手術費用,亦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包括放置(取出)子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

2、生育津貼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四)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我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籌資原則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2、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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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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