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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根據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醫療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 對醫療事故進行分級具有以下作用
1.醫療事故的分級直接涉及對患者的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事故的分級還涉及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1)患者死亡;(2)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醫療事故的分級涉及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因此,劃分醫療事故等級,也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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