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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考點第六章第一節

發表時間:2013/8/23 10:46:5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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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六章 侵權責任法

第一節 侵權責任概述

一、侵權行為概述

侵權行為的特征包括: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是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分類如下: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無過錯責任并非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三、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

損害的分類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四、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一)監護人責任

元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意識致人損害的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用人者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使得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網絡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五)安全保障義務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

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六)教育機構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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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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