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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范疇,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些相同點,說明和決定了這兩種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質。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又有著重要的區別:
(1)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的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2)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相同。對直接故意來說,其行為性質與結果性質是同一的,其結果也是特定的,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觀上有相應的行為,即構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結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區分既遂與未遂形態的標志。對間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僅有行為而無危害結果時,尚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種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態),只有發生了特定危害 結果才能認定構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決定了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例如,在開槍打獵而放任殺傷附近小孩的情況下,未射中小孩不構成間接故意犯罪,打死小孩構成間接故意的殺人罪,打傷小孩構成間接故意的傷害罪。再如,在行為人動輒行兇,捅人一刀就走,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案件中,被害人未死亡的,行為人只對傷害負責任而不構成殺人罪;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負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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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