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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82年頒布的憲法即現行憲法。
(一)憲法的指導思想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制定1982年憲法的指導思想。(單選)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中國人民在長期革命和建設中取得勝利的經驗總結,是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不斷前進的共同政治基礎。現行憲法在總結歷史經驗、分析現實狀況的基礎上,將四項基本原則作為一個整體寫入憲法,成為憲法總的指導思想。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展,憲法的指導思想也不斷得到豐富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鄧小平理論(單選)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確立為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基礎;2004年3月15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單選)也確立為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基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貫穿整個憲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憲法全面體現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反映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的根本權利和利益,充分體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時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服務。我國憲法承擔了任重而道遠的歷史任務。
我國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這個偉大的歷史使命的指導下,使得憲法在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必須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須要反映社會主義生產力的方向。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多選)
1.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單選);通過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單選)為人民當家做主提供組織保障。
2.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我國憲法確認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應有責任。
3.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法規均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還明確規定,|法/律教|育網|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有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憲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
4.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我國憲法采取的不是分權原則,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單選)憲法規定,國家權力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出的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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