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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進行分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依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類別和調整方法,可以把法律區分為不同的部門法;依法律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階級本質,可以劃分為不同歷史類型的法等等。
根據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結構等方面的特點進行的一般分類有: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頒布、以不同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法,故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國家機關以一定形式認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現為成文的規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單選)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歸入不成文法。(單選)
2.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主要是規定和確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實體法的規定直接來自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程序法主要是規定保證實體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證法律關系主體在實體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因此,實體法被稱為主法,程序法被稱為助法。(單選,了解)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指憲法,其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單選)憲法的內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又被稱之為“母法”。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內容一般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憲法。
4.一般法和特別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有效的法。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
5.國內法和國際法。
國內法是在一國主權范圍內,由該國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并保障其實施的法律。國內法的法律關系主體一般是個人和組織,在特定法律關系中也包括國家機關。(單選)國際法是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多選)的法律規范,通常表現為多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兩個以上國家間的協議和被認可的國際慣例。(多選)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也包括有關的國際組織。(單選)
6.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管理與服從性質,(單選)以國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或雙方的法律,即為公法。如:行政法等。凡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質,(單選)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即為私法。如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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