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為10月20、21日,為了考生更好的復習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綜合法律知識資料,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除名,是指合伙企業中的多數合伙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某一合伙人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企業的的強制性決定。規定除名是為了保護合伙人全體利益、維持合伙事業繼續和發展的需要。多數國家(地區)的合伙法律都規定有對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有關法律都有類似規定。其中臺灣地區在其"民法典"中規定,合伙人之開除(此處的開除意同合伙企業法規定的除名)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其他合伙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并應通知被開除之合伙人。
除名不同于一般企業對職工的開除,開除是企業對有過錯職工采取的一種強制其離開企業的行政處分,而除名則是合伙關系中多數合伙人一致要求與某一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的強制行為,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不能混為一團。
除名是合伙企業中的大事,它的成立必須有兩個條件,第一,除名必須有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業發展或對其他合伙人權益有不法侵害的行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決定對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違約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第二,除名必須經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除名是其他合伙人要求與被除名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故必須征得被除名者以外的其他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有的合伙人不同意,則形成部分人同意部分人不同意解除與被除名者合伙關系的局面,這將導致合伙關系的徹底破裂,為此,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合伙組織決定對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必須得到其他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相關推薦:
更多關注: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試題 報考指南 論壇交流 >>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