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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認定。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重點★★★)
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例題:小張是年滿9周歲的小學生。小張從事的以下行為中,他人不得主張無效的有( )。
A、簽訂買賣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學校的獎勵
C、接受贈與
D、將自己的鋼筆贈與他人
答案:BC
解析:小張是年滿9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故BC項正確。
16周歲以上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 )。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受監護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真題解析】
本題的考點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本題應該選擇A.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聯系: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實現具體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
3、自然人的住所
4、監護制度(2010年新增)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2010年新增)
6、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二、法人
法人是與自然人(自然人)相對主體的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2)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提示1:法人名稱具有唯一性,一個法人只能有一個名稱;法人名稱還具有排他性,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企業不能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名稱;法人名稱還具有可轉讓性。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
提示2:法人以其支配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法人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①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②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③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④ 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其獨立經費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分類
(1)民法理論上法人的分類
一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二是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三是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2)我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幾類。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因法人的業務、經營范圍的不同而不同。專屬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生命權、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法人不得享有。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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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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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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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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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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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的影響,開始于一定的年齡階段,并隨年齡的增長或智力健康狀況的變化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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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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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人的機關或其代表實現,法人機關或其代表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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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己或其代理人來實現,后果由自然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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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對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機關,他從事民事活動時,一般不需要另外接受,其職務行為均由法人承擔責任。
5、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1)法人的合并分為新設合并與吸收合并;法人的分立分為創設分立和存續分立。
(2)法人和并或分立后,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6、法人的終止與清算
(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終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及其他原因等。
(2)在法人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應當由其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和有關人員成立組織,負責清算工作。
(3)清算組織負責結束法人終止前開展的業務,清理債權債務,保管、處理法人的財產,并可以以清算組織的名義參加涉及被清算法人利益的訴訟。但是,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三、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程序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4、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外,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提示:(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各項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是( )。
A、修改合伙協議
B、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故B項錯誤,ACD項正確。
6、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合伙協議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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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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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未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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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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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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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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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提示: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甲與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業,甲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中,( )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行為。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伙企業
D、與其妻了一道經營與合伙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案:CD
解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選項AB錯誤;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選項C正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選項D正確。
8、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9、入伙與退伙
(1)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②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重點)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自愿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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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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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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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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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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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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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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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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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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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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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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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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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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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
A、未履行出資義務(除名)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協議)
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除名)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退伙情形。未履行出資義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屬于"除名",選項AD錯誤;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屬于"協議退伙",C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是B。
1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三)有限合伙企業
1、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合伙協議。
(4)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4、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5、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全體)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15天(30天)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解散原因。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3)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
2、財產的清償順序
清算費用,所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的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企業財產多余的部分,視同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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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