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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一個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成立單純的一罪。例如某甲與某乙有仇,某甲有意要殺死某乙,于是持刀將某乙殺死。這樣某甲就構成了一個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于數個故意或者過失,實施數個行為,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構成實際的數罪。例如,某丙在某丁家盜竊了很多財物,之后為了毀滅罪證,放火燒毀了某廠的廠房,這樣某丙出于盜竊和放火兩個不同的主觀故意,實施了盜竊和放火兩個不同的行為,具備了盜竊罪和放火罪的犯罪構成,因而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兩個罪名,這就是實際的數罪。
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適用制度。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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