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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民商法》教材解讀與例題解析三(1)

發表時間:2012/9/11 14:49: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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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為了考生更好的復習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講義,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第三章  擔保法

考情分析

擔保方式中,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方式放在第二章物權法中,所以本章的擔保方式只剩下保證和定金了。本章在歷年考試中一般考察8分左右,屬于一般章節,復習本章內容時注意與物權法、合同法的內容結合一起進行復習。

往年重要考點

1、擔保的特征及擔保方式的分類

2、擔保設立的無效及其后果

3、反擔保的概念及與本擔保的區別

4、一人保證和共同保證

5、保證的方式,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

6、保證的責任及保證責任的期限

7、定金的設立及其效力

重點、難點講解

第一節  擔保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制度。

擔保的特征主要有:(1)從屬性;(2)自愿性;(3)擔保責任的不確定性。

二、擔保方式及其種類

1、以擔保的設定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法定擔保與約擔保。留置為法定擔保。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為約定擔保。

【真題試題】(2005年單項選擇第57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約定擔保的有( )。

A.抵押   B.質押   C.留置     D.定金

【真題解析】

本題考查約定擔保的范圍。依據擔保產生是依據當事人意思表示還是法律直接規定,將擔保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留置屬于法定擔保種類,而抵押、質押、定金都屬于依據當事人約定產生的擔保。故本題答案ABD.

2、以擔保的標的的不同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保證,是典型的人的擔保;抵押、質押和留置,都屬于物的擔保;金錢擔保也就是定金擔保。

三、擔保的設立及其后果

1、擔保的設立

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附加擔保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附加擔保的約款,不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而是屬于獨立的擔保合同。

2、擔保設立的無效及其后果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以不得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3)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例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列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B、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D、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故C項正確。

四、擔保的效力

五、反擔保

1、反擔保的概念

反擔保是在本擔保設定后,為了保證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其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僅適用于第三人為擔保人的場合;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真題試題】(2006年多項選擇第56題)下列關于反擔保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反擔保擔保的對象是主債權

B.本擔保無效,則反擔保也無效

C.留置、定金不能設立反擔保

D.反擔保人只能是債務人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反擔保。反擔保以本擔保為存在前提,關于反擔保的法律適用,遵守擔保法關于擔保的規定。反擔保是以本擔保存在為前提,本擔保無效,反擔保也無效。因而,B是正確選項。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故C正確。反擔保對象是本擔保,而不是主債權,故A不正確。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故D錯。本題正確答案是BC.

2、反擔保與本擔保的區別

區別
本擔保
反擔保
被擔保的債權
主債權
擔保人的追償權
當事人
主債權人、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權人為主債權人
擔保權人是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第三人)
擔保人的責任性質
本擔保與主債權是主從關系,擔保人須于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本擔保責任
反擔保從屬于本擔保,在主債務人不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才發生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適用范圍
既有約定的,也有法定的,擔保方式多樣,適用范圍廣
只能是約定的,擔保方式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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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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