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民商法》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7年多項選擇第55題)
7.A市的甲廠將貨物托運給B市的乙廠,與丙運輸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手續。在貨物運至乙廠前,甲廠因業務需要變更該運輸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此案的表述正確的有( )。
A.甲廠有權變更貨物到達地
B.甲廠有權變更收貨人
C.丙公司有權依照原合同履行
D.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廠支付相應的費用
7.正確答案:ABD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007年多項選擇第56題)
8.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倉儲合同,將一批鋼材儲存在乙公司的倉庫里,乙公司給甲公司出具了倉單,甲公司將該倉單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取得該倉單后即成為( )。
A.存貨人
B.倉單持有人
C.倉儲合同受讓人
D.貨物受領人
8.正確答案:BD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倉儲合同中倉單轉讓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倉單的轉讓只是將提取倉儲物的權利轉讓,即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倉單受讓人因此成為倉單持有人,但并沒有成為倉儲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存貨人的身份。
(2005年多項選擇第56題)
9.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包括( )。
A.融資租賃合同屬于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B.一般由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C.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必須是不易消耗物
D.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
9.正確答案:AC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根據《合同法》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征有:第一,融資租賃合同屬于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只是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把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承租人。第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流通物,而且必須是經長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第三,出租人不對租賃物的瑕疵負擔保責任。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履行融資義務,對租賃物及其出賣人的選擇由承租人決定,因而出賣人一般不承擔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第四,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而不由出租人承擔。第五,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即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有選擇權,即有權選擇支付合理代價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者續訂租賃合同,或者將租賃物退還出租人。因此,本題應該選擇AC項。
(2008年單項選擇第24題)
1.甲與乙簽訂買賣汽車的合同,甲為保證自己的貨款實現,要求乙提供擔保。乙對朋友丙說:“也就是走個形式,請你幫忙,我知道你根本也沒有償還能力,你只要替我向甲保證就可以了,剩余的事情由我來辦。”后因乙不能償還貨款,甲便請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丙以自己沒有代為清償的能力為由,主張保證無效。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的請求合法,應當支持
B.丙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應承擔保證責任
C.丙是受乙欺詐而作出的保證,可以請求撤銷
D.甲與丙之間的保證應當無效,因丙無任何利益
1.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為保證責任及其免除。我國《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丙并不具有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2008年單項選擇第25題)
2.甲向乙借款,丙為此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甲的還款日期為2003年10月1日。但直到2006年5月1日,乙從來沒有向甲或者丙提出過任何還款請求。時至2006年5月2日,乙請求甲還款。甲說:“我雖然也知道已經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期限,但我還是愿意償還借款。可是我現在沒有錢,你可以請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乙便請求丙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應當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已經表示愿意繼續承擔債務
B.丙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其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
C.丙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賠償責任
D.丙可以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該抗辯不因甲的放棄而受影響
2.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是保證期間以及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我國《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題中,乙作為甲的連帶保證人,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形下,其保證期間是6個月,從題中可以算出,保證期間截至2004年5月1日。從此日起,保證責任免除。而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關于債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題中,保證之債作為一種債的表現形式,其訴訟時效應從2004年5月1日起算,至2006年5月1日起截至。訴訟時效終止,丙的保證之債不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變為自然之債,而不再受甲的影響。
(2008年單項選擇第26題)
3.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為保證貨款的實現,甲要求乙交付總貨款6000萬的15%為定金,共計900萬元,乙對此表示同意,并同時簽訂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時,乙僅僅帶了600萬元,并表示2天后補齊,甲接受了600萬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沒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沒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請求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為定金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定金數額
B.因為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可以提出相應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為抗辯
C.甲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與主合同
D.乙的行為不屬于違約,定金的實際交付已經改變定金合同的內容
3.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為定金合同的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的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從該規定能夠可以看出,甲在接受定金之后,已經視為變更定金合同,因此乙并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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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