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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精粹無效民事行為

發表時間:2012/5/25 11:51: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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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效民事行為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效力。易言之,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列舉了六個方面的無效行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但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對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卻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第52條又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即合同法沒有把主體資格不合格,以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損害國家以外人的利益等合同置于無效,而是規定在可撤銷行為中。對于民法通則規定的屬于無效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為”,合同法根本沒有提及,結合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的改革,這個條文基本已經失去其意義。

經對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無效民事行為、無效合同規定的梳理歸納,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有: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它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表示與內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行為人內心中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卻故意制造某種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虛假現象。例如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把財產贈與相對人,事實上當事人并沒有出贈和受贈的意思。

2、須有惡意通謀。即表意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單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虛偽的,而且相對人也了解這一情況。串通指他們之間有勾結,有意思聯絡。而惡意則指對于該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與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惡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認識上的錯誤。

3、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惡意串通,必然有其損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四)偽裝行為

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的隱蔽行為的行為。偽裝行為,它由表面行為與掩藏行為互為表里構成。其表面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而隱藏行為則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違法,當然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范,也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范,同時包括違反國家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民事行為的效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對于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效果是:

1、如果這類行為所約定的義務尚未履行,那么就無需再去履行。因為它們根本不能使義務人負擔義務。

2、如果這類行為所約定的義務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應中止履行。對于業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下面的原則去處理:(1)返還財產。在給付了財產的情況下,受領財產的一方應將該財產返還相對人。這是因為,自從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之時,受領財產的一方繼續占有該項財產就喪失了法律依據,因而有義務將財產返還給相對人。如果僅僅是當事人一方取得了財產,那么該當事人負返還義務;如果當事人雙方對等地取得了財產,那么雙方應當相互返還財產。如果財產已不存在,無法返還的,應折價賠償;(2)賠償損失。如果民事行為無效后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失是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則僅過錯方賠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由雙方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3、追繳財產。這應屬于公法上的責任(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行使)。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應當追繳雙方已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分別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應注意的是,不僅要追繳雙方已取得的財產,還要追繳其約定取得的財產。

4、解決爭議條款之有效。在雙方民事行為無效后,該行為中關于解決雙方爭議的意思表示,可以獨立發生效力,不因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四、部分無效

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如果僅是局部內容存在缺陷,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單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屬于無效或被撤銷,其余部分則仍然可以有效。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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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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