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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一審人民法院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劃撥
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人民法院向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罰款
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人民法院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提出司法建議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訴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通報該行政機關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況,并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究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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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