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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了解)
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界定涉外的三個因素: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法律關系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2.信守國際條約及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3.司法豁免原則;
4.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5.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及各類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確定涉外管轄的原則: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原則。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1.牽連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牽連管轄的內容包括三點:(1)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2)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3)可以由與案件有一定牽連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
國內民事訴訟中的協議管轄僅限合同案件,而且只有五個法院可以選擇。涉外案件的協議管轄不僅限合同案件,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也可以協議管轄,而且也不限五個法院,只要法院與案件有關系就可以選擇。
3.應訴管轄
應訴管轄,也叫默示的協議管轄,指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提示:應訴管轄在國際上是通行的做法,我國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規定了應訴管轄。
4.專屬管轄
因在中國領域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法院管轄。
提示:這三種合同案件專屬中國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如果選擇某個外國法院管轄,是無效的。專屬管轄是對抗協議管轄的,并不對抗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這三種合同案件選擇某個國際仲裁機構仲裁,是有效的。
三、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與送達
(一)期間
1.對起訴的答辯期、對上訴的答辯期、上訴期均為30日(國內這三個期間都是15天),且可申請延長,前提是當事人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如果其在國內居住仍然是15天。
2.如果一個涉外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在國內的一方適用國內民事訴訟期間,在國外的一方適用涉外民事訴訟期間。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1.涉外財產保全只能因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引起,法院不可依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2.涉外財產訴前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
3.在采取涉外財產保全中,有時被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由法院通知有關部門監督。
四、特別司法協助
指對外國法院判決、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1.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1)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由外國法院請求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2.我國法院判決、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1)我國法院判決,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2)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
【例題·多選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若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則( )。
A.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B.可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C.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請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協助形式,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D.經當事人請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約定,或按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答疑編號410070606]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我國法院判決,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因此,選擇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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