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
17.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上,我國有關法律以( )。
A.復議前置為原則
B.自由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
C.行政訴訟最終為原則
D.行政確認先行為原則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在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程序上的銜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選擇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在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如對復議決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訴訟。我國絕大多數法律、法規都是這樣規定的。第二,選擇兼終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即不得再提起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作了這樣的規定。第三,必經型,即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通常稱為復議先行或復議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不服復議決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未經復議不得起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四,復議終局型,即以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且行政復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B.
18.某公司被甲市乙區地稅局處以4500元罰款。該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甲市地稅局(位于該市丙區)申請復議。甲市地稅局于9月18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該公司仍不服,分別向丙區人民法院和乙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丙區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訴狀,乙區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訴狀。關于適格被告和管轄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乙區地稅局是被告,由丙區人民法院管轄
B.甲市地稅局是被告,由丙區人民法院管轄
C.乙區地稅局是被告,由乙區人民法院管轄
D.甲市地稅局是被告,由乙區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和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因此本案中乙區地稅局應當是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只有在行政案件經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案件才能根據原告的選擇確定管轄法院。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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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