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對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由勞動法調整的因勞動關系所發生的糾紛;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糾紛。
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確定標準:案件的性質,一是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當于地方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海事法院進行一審。案件的影響大小。
2.《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我國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以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其中,前兩類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訴訟,如果是財產訴訟,則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案件的管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等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管轄,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管轄,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的管轄,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的管轄,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的條件;移送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受移送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不得移送管轄的案件。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轉移
自下而上的轉移;自上而下的轉移。
管轄權異議:
1.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但通常是被告。異議的時間是提交答辯狀期間。異議的對象只能是第一審法院的管轄權。
2.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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