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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在會議召開的30日前通知記名股票的股東。通知中應寫明股東大會會議將審議的事項,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等。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股東大會召開的45日前進行公告。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要出席股東大會的,必須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則不得出席會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股份多數決定的原則。所謂股份多數決定原則,是指股東大會依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的意志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實行股份多數表決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二是要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多數通過。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供股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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