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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法律實施
一、法律實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法律實施是指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兩種基本形式:1、法律適用;2、法律遵守。
二、法律適用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06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
例題1: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2010年)
A、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
B、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C、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正確適用法律
D、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過程中,強化內部監督,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監督
答案:ABC
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種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原則并不排斥來自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外部監督。
例題2:我國法律實踐中,對法律適用的要求不包括( )。(2006年)
A.正確 B.及時 C.合理 D.民主
答案:D
三、法律遵守
(一)違法的定義,構成條件
違法是指有一定主體資格的公民或組織由于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照法律應當予以追究的行為。違法同時具備的條件:
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即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行為結果的社會危害性;
3、違法主體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
4、違法必須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過錯。
(二)按照違法行為具體性質,危害程度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不同,違法可分為:1、違憲;2、民事違法;3、行政違法;4、刑事違法。
四、法律監督
(一)法律監督的概念
1、我國法律監督的主體
(1)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
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軍事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這種法律監督構成我國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
(2)各政黨、社會團體和組織。包括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群眾團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
(3)人民群眾。
2、我國法律監督的客體
在我國,受法律監督的客體包括進行各種活動的所有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全體公民。也就是說,人人都必須受監督。
3、我國法律監督的內容
在法律監督的內容中,對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等是否合法,是法律監督的重點。
(二)法律監督的種類
1、按照監督的主體,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1)國家監督即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監督,又可以分為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等;
(2)社會監督即各政黨、社會團體、組織和人民群眾所進行的監督。
2、按照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可以分為對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對各政黨、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的監督。
3、按照監督的方法,可以分為對法律事實的監督和對法律文件的監督。
4、按照監督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前的監督、事后的監督和事前與事后相結合的監督。
(三)我國國家法律監督的基本形式
1、對立法活動的監督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2)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3)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2、對行政活動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對同級行政機關的活動的監督;
(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基于隸屬關系,通過報告工作、執法檢查、備案批準等方式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3)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提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4)監察機關的監督。
(5)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6)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對行政活動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進行的。
3、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1)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活動、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具體包括對法
院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三個方面。
(四)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2006年8月27日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監督法》對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的監督作了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對于推進我國的法律監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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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