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一項技術成果完成后,技術權利人依此獲取經濟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的侵權行為,并獲得經濟賠償;二是許可他人實施其技術,獲得許可使用費;三是自己實施技術獨得利益。技術入股作為技術實施的一種變通方式,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由此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紛爭。因此,技術權利人和資金投資方在進行技術入股合作時,應當著重注意以下兩點,以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
一、識別入股技術的權利瑕疵
實踐中,入股技術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主要有三類:
一類是技術出資人并非擬入股技術的合法權利人,不是適格的技術出資人。
產生這一錯誤的主要原因,是出資人未正確理解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錯誤地將單位的技術成果作為自己的技術成果出資入股。關于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界定,已有眾多的詳盡的論述和解釋,筆者在此不再重復。
第二類權利瑕疵,是指擬入股技術沒有確定的財產屬性,因此不具備作為公司出資財產的資格。
從民法及公司法意義上來說,只有享有財產權的技術才可能進行出資入股。作為公司出資的技術資產,必須有確定的和穩定的財產權利。對于擬出資的專利技術,其專利授權證書并不能完全保證其專利權利的穩定性,出資人必須同時保證該專利沒有被宣告無效的風險,或者風險極小;對于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出資人必須保證該專有技術處于秘密狀態并為保持其秘密狀態持續采取保密措施,同時有一定的成熟度和實用性。
第三類權利瑕疵,是擬入股技術不具備足夠的法律價值,導致后期履行糾紛。
例如已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由于其本身的專利文件撰寫缺陷,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于狹窄,不能夠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其專利價值極低。投資人以高額股份換取這類專利資產,卻不能依此得到專利技術所帶來的獨占市場利益,此后的履行糾紛不可避免。
為了避免因入股技術的法律權利的非有效性和不穩定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出資人應當在入股前進行必要的評估。除了一般的市場評估、財務評估外,尤其需要進行入股技術的法律評估,由專業律師嚴格核查入股技術的法律狀態、技術權利主體的適格性和技術權利穩定性和有效性。
二、避免入股技術的交付缺陷
入股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常常并不是已經工業化的技術,通常僅處于實驗室或理論階段。將其進行產業化的過程中,必然客觀地存在一定的轉化風險,工業實施的結果可能會達不到實驗室的理論標準,由此會引起技術入股交付的履行糾紛。另一方面,技術實施過程中,除了技術本身成熟度因素外,還涉及實施方的工藝控制、原料選材及實際操作水平等諸多技術投資人無法控制的因素,會導致技術實施結果無法達到驗收標準,引起技術交付履行風險。由于上述原因,在技術入股糾紛中,技術交付糾紛約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為避免此類糾紛,技術出資人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一是在出資合同或者附加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資技術及相應驗收標準,以及技術交付義務內容;
二是在出資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資技術股份額及技術出資貶值風險的分擔,明確出資技術轉化風險的承擔。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 合格標準 考試培訓 考試用書 短信提醒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