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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本來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來團體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確認,產生了法人。為了區別人與法律擬制的“人”,遂出現了“自然人”這一稱謂。所以,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概念。
公民是憲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按該國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外國的或者無國籍的自然人顯然不具有公民資格,不能成為憲法主體;但這并不妨礙其成為私法的主體。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關系的開放性:一個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國經商辦企業,成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則顯示政治生活的封閉性,任何一個國家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參政權只會對公民開放,而不會讓所有的自然人享有。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對公民與自然人應予區別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與民事活動。所以,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體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轉讓性,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不可分離,故不得轉讓、拋棄。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就是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屬于自然事實,與有沒有戶籍沒有關系。但戶籍可以作為何時出生的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條中規定:……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民事權利能力作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自無疑義。但對于尚存于母體內的胎兒,雖尚未出生,但繼承法為了保護胎兒利益,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三)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于死亡時消滅,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分。對于確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標準,法學上和醫學上存有多種學說。在我國,因死亡證明多由醫院出具,故法律上對死亡的認定采取醫學上的死亡標準。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死亡時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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