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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起訴和審判
一、起訴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給予司法救濟的訴訟行為。
(一)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二)起訴的期限
(1)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后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復議的一般起訴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提示:起訴期限的起算:
(1)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題:2007年8月l3日,甲市防汛指揮部緊急征用了乙公司的庫房并告知乙公司,但未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乙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在( )屆滿。(2008年)
A、2009年8月13日
B、2008年8月13日
C、2011年8月13日
D、2027年8月l3日
答案:A
二、行政訴訟的判決(重點)
(一)行政訴訟的第一審判決
1、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三項條件同時具備,人民法院才能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這是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1)、主要證據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證據不能證實其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不該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沒有適用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3)、違反了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提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外。
3、判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因違法被撤銷,但有時具體問題并沒有解決,需要行政機關重新做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4、變更判決。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08
5、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做出駁回判決:(1)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05 08
例題:具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清求。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B、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C、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D、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答案:ABD
6、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其履行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二)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4、如果原審存在遺漏問題,二審應做出如下處理:
(1)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2)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3)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4)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再審裁判
再審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做出的裁判。再審裁判既可以采用
判決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
1、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
2、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做出相應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做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即作出判決的;(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4、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1)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具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駁回起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3)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提示:再審判決、裁定的效力取決于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種程序審理,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做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010年案例題講解:
張某在甲縣居住并在當地經營個體糧油店。一日,張某從乙市劉某處購得面粉500公斤。后張某發現所購面粉發霉變質,即與劉某交涉退換貨并拒絕支付全部貨款。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劉某向乙市丙區公安分局告發。丙區公安分局以張某涉嫌詐騙將其拘傳,并將張某已購貨物沒收。兩天后丙區公安分局釋放了張某,但未返還已沒收貨物。
1、如果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則張某( )。
A、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B、可以申請復議
C、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訴訟
D、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本案中,丙區公安分局對張某的違法拘傳和沒收貨物行為侵犯了張某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張某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提起訴訟。
2、如果張某提起行政訴訟,對此案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 )。
A、甲縣人民法院
B、甲縣上一級人民法院
C、丙區人民法院
D、乙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案:A C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張某提起的行政訴訟,不能作出( )。
A、變更判決
B、撤銷判決
C、履行判決
D、確認判決
答案:AB C
解析: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包括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判決。變更判決只適用于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行為,A選項當選。本案中丙區公安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因此不能作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應當滿足一下兩個條件:一是被告負有法定職責.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二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本案中也不存在強制履行的問題。
4、如果張某提出復議申請,那么( )。
A、張某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
B、張某應當在被沒收之日起30日內申請
C、張某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D、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張某可以撤回申請,并就原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A C
解析:(1)復議申請形式包括兩種: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 A正確。(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B錯誤。(3)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主體是申請人、第三人,不包括被申請人,c正確。(4)一般來講,復議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就不得就原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得重新申請行政復議,D錯誤。
案例題講解:
甲承包養魚池養魚。酒業公司的排水渠泄漏,廢水流入養魚池,導致魚苗死亡。甲向縣環保局申請行政處理。縣環保局責令酒業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同時,經縣環保局調解,甲與酒業公司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酒業公司未履行賠償協議,甲要求縣環保局強制執行該協議,縣環保局拒絕。甲以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審查,縣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縣人民法院的裁定( )。
A.有法律依據,因為縣環保局進行的調解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質的行政調解
B.有法律依據,因為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C.無法律依據,因為縣環保局的調解是具體行政行為
D.無法律依據,因為縣環保局應當強制執行調解協議
答案:AB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在國家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由行政機關主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對爭議雙方的說服與勸導,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爭議而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對該協議不執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該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甲和酒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應提起民事訴訟,以環保局為被告是被告不適格,提起行政訴訟屬于選擇程序錯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2.如果甲堅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與酒業公司的糾紛,依照( )比較適當。
A.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
B.行政訴訟程序提起上訴
C.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
D.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
答案:A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訴訟程序的選擇,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爭議。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酒業公司的廢水導致甲魚池中的魚死亡所引發的賠償及其他問題,該糾紛主要圍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涉及犯罪,行政違法,應以酒業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3.如果酒業公司申請聽政,縣環保局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 )。
A.要求酒業公司承擔聽證費用
B.公開舉行聽證
C.指定該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D.制作聽證筆錄
答案:BD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聽證程序,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本題中,縣環保局在聽證時,酒業公司不承擔聽證費用,應公開舉行聽證,不得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應制作聽證筆錄。
4.如果酒業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應當( )。
A.由縣人民法院管轄
B.將甲和縣環保局列為共同被告
C.將縣環保局列為被告
D.將甲列為第三人
答案:ACD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參加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本案中,縣環保局作出了對酒業公司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應以其為被告,由環保局所在縣人民法院管轄,將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甲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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