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一) 考點概念分析
1、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6、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二)難點、易混點分析
注意股票上市交易和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區別。
(三)相關法條
《證券法》第60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61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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