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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如何理解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合伙企業法將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法定退伙的一種情況,那么,應怎樣理解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并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執行這一規定呢?
合伙企業法將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法定退伙的一種情況是我國立法的一個突破,因為這在實際上是確認了合伙人個人破產的情況,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沒有過的。1986年12月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該法雖然只有很原則的四十三條,而且具體操作難度比較大,但該法對企業破產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1991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九章中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但該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則不適用本章規定。也就是說,在合伙企業法之前,我國一直沒有對個人(自然人)是否存在破產的問題有過明確的"說法"。
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八屆人大立法規劃確定要制定的市場主體性法律中包括《破產法》項目,正在由全國人大有關部門組織起草。目前破產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據了解,該草案不僅規定了企業法人的破產,而且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經濟組織的破產也適用該法關于破產的規定,即將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的破產也納入了該法的調整范圍。從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具體要求,以及根據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立法情況看,對個人進行破產追究是必要的。
從合伙企業的經營實際來說,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備償付債務的能力,其權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業中所應承擔的義務就無法落實,特別是他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就是空的,自然他的合伙人資格也無法保留下去,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即構成法定退伙,不僅可以解除以后他對企業風險和債務的牽連,并減少他個人的其他債務對合伙企業帶來的風險。至于對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認定,現行和正在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經并將進一步作出規定,在實際生活中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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