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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來說是弱勢,在簽訂合同時供勞動者表達意見、進行選擇的空間非常小。從這個角度來說,《勞動合同法》增加必備條款的內容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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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