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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精粹民事法律關系

發表時間:2012/5/25 11:12: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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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生活事實層面的社會關系經由民法規范調整后,被賦予權利義務內容,就此轉化為法律關系。所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會關系秩序化的實現過程。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有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征有:

1、主體的私人性。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它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也即社會普通成員。這個私人性之“私”,是相對于公法主體而言,這與公有制、私有制無關。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權力機關參與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參與,不得以公權謀私利。

2、內容為私權利和私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具體來說是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關系。自然人享受權利,則承擔相應義務,權利通常可以放棄,但義務不得違反,不履行義務,則要承擔民事責任。

3、產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關系是由當事人根據其意思自主設定的,法律只對意思表示規定嚴格的條件,例如合同、遺囑等,當事人只要遵循該條件,即可設定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認。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在什么人之間發生,誰是權利義務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體問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還取決于能力,民法將此能力分解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是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2)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法承認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概念;

(2)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國家有時也直接參與民事活動,但基于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國家出現在民事活動中時,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其主體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民事主體得以結成相互關系的利益對象。客體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所依,是主體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故沒有客體,便無從發生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依利益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三類。

1、物。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能夠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雖具有物理屬性,但與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與物有密切聯系,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有的雖以行為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體現,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2、行為(給付)。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技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信息,載體本身屬物權保護對象。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客體所形成的具體聯系,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所得實施行為的界限。權利在本質上是行為的限度,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圍,在此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可實施任何行為,法律對此給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為超出法律劃定的界限,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責任。權利的具體作用樣態,謂之權能。法律所確認的當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圍,謂之權限。權能、權限是與民事權利相鄰近的概念。

2、民事權利的類型。

(1)財產權、人身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為標準而作的劃分。

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人身權所體現的利益與人的尊嚴和人際的血緣聯系有關,故人身權與其主體不可分離。人身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①人格權;②身份權。

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財產權與人身權不同,財產權可以予以經濟評價,并可轉讓。以權利的效力和內容為標準,財產權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①物權。物權——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財產權。②債權。債權——是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權。③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慧成果為客體的權利。④繼承權。繼承權——是按遺囑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特點為標準而作的劃分。

①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支配權的行使無須其他人積極義務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樣的支配行為即可。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等屬于支配權。

②請求權——是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對權利客體不能直接支配,其權利的實現有賴于義務人的協助,沒有排他效力。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雖為支配權,但在受侵害時,需以請求權作為救濟,故請求權在民事權利中的地位殊為重要。

③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獨特性在于只要有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抵銷權等都屬形成權。

④抗辯權——是能夠阻卻請求權效力的權利。抗辯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通過行使抗辯權,一方面可以阻卻請求權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權利人能夠拒絕向相對人履行義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皆屬于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所及相對人的范圍為標準而劃分的。

①絕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為不特定人的權利。絕對權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稱“對世權”。物權、人身權等均屬絕對權。

②相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僅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效力僅僅及于特定的義務人,故又稱“對人權”。債權就是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的。

①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

②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在擔保中,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而擔保權則是從權利;

③原權利——基礎權利則為原權利。

④救濟權——在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為救濟權,民法上有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之說,救濟權是原權的保障,否則權利就難以實現。

3、民事權利的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民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救濟制度上,即賦予當事人救濟權,許可當事人在某些場合依靠自身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更著重于為權利人提供公力救濟。

(1)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權利人通過行使訴權,訴請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權利的措施。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公力救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夠援用公力救濟保護民事權利的場合,則排除適用自力救濟。

(2)民事權利的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是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強制他人捍衛自己權利的行為,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前者如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等,后者如公共汽車售票員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濟易演變為侵權行為,故只有在來不及援用公力救濟而權利正有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時,才允許被例外使用,以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

(二)民事義務

1、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是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行為限制的界限。義務是約束的依據,權利則是自由的依據。民事權利體現為利益,民事義務則體現為不利益。對民事權利,當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拋棄;而對民事義務,因其有法律的強制力,義務人必須履行,若因過失而不履行時,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民事義務的類型。民事義務依不同標準可劃分為各種類型。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以義務產生的原因分,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①法定義務——是直接由民法規范規定的義務,如對物權的不作為義務、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等。②約定義務是按當事人意思確定的義務,如合同義務等,約定義務以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界限,否則法律不予承認。

(2)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在合同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還有所謂的附隨義務,這是依債的發展情形所產生的義務,如照顧義務、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三)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責任——是違反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狹義的民事責任,即是民事義務,廣義的民事責任還包括使用強制執行的公力救濟。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比較,民事責任有如下特征:

(1)民事責任是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在行為規范中,應當實施的行為,屬于義務而非責任,只有當事人不法地不履行義務時,方發生責任。因此,責任存在于裁判規范中,司法機關是依裁判規范而非行為規范課以當事人責任。

(2)民事責任屬于公力救濟。責任對應的是公法上的制裁,義務對應的是私權,民事責任的判處和執行依賴于國家公權力。

(3)民事責任的效果。它是救濟權人得以公力救濟方式訴請執行機關予以強制執行。凡權利人以自己力量實施的救濟,屬自力救濟,公力救濟所實施的強制執行,即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的類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10種具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具體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民事責任根據責任發生的原因與法律要件不同,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區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及其他民事責任。

(1)合同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產生的責任;

(2)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與人身權產生的責任。

(3)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履行不當得利債務、無因管理債務等產生的責任。

四、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符合民事規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調整的結果,而一項法律規范在邏輯上是由一個主項和一個謂項結合構成的。其中主項表述了某種法律上必須具備的事實,即法律要件,而謂項則表述了法律上將要產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

因此,法律事實是構成法律要件的內容,一旦某項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實具備,相應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效果便發生。例如,一項關于通過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規范,該規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實:須有房屋存在;締結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登記手續。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實若被當事人充分運用,那么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便發生。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

法律事實的種類繁多,民法上根據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將其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1、事件。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事件本是自然現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才被列為法律事實,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導致繼承關系的發生;而后者若將房屋震塌將導致所有權的消滅,事前若投保時,又使保險賠償關系發生。

2、行為。行為——是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行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實。行為雖與人的意志有關,但根據意志是否需明確對外作意思表示,行為又被劃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

(1)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表意行為,因行為人有預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該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意欲達到的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效果。

(2)非表意行為。非表意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引起法律效果發生的行為。如侵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效果意思,但客觀上卻導致賠償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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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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