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關于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5]71號)文件要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凡與以前相關規定有所不同的條款,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關于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5]71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內蒙古自治區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必須辦理轉考手續,將在內蒙古自治區取得的考試合格成績轉入其他省(市、自治區)。
第三條 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公布辦理電子轉考的時間和電子檔案信息格式,負責建立和維護“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
第四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考籍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五條 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辦理轉考的,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nm.zsks.cn/)自學考試頻道下報名報考系統老考生平臺,選擇合格課程并按頁面要求填寫相應信息后申請辦理轉考手續,同時通過農業銀行網銀或具有銀聯功能的其他銀行卡網上繳費(10元∕門)。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注冊后,并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合格課程成績,建立考籍,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考生的論文答辯、實踐課成績(包括英語專業的“聽力”、 “口語” 、“口譯”成績)以及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均不予辦理轉出手續。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已在我區辦理轉入手續的在籍考生,若后期選擇轉出我區,則只辦理在我區已合格的課程成績轉出手續。
第六條 轉入要求
一、考生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
二、考生的轉入成績,只接受在一個省(市、自治區)內取得的合格成績。轉入課程必須是注冊之前取得的合格成績。
三、轉考考生應當按考試中心辦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考生取得的考試合格課程與我區專業計劃中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學分相同的課程有效,該類課程的替換關系按照我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考生的轉入成績審核通過以后,須在我區連續參加考試,并取得專業計劃50%以上課程的合格成績,方可申辦畢業手續。
五、考生須登錄網上系統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
第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之間轉考
一、區內在籍考生因學習、就業、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長期離開原報考地而在區內另一地方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必須辦理區內轉考手續。具體要求如下:
(一) 在規定時間內,考生登錄報名報考系統,點選“區內轉考”,然后按照要求選擇轉出盟市和轉入盟市。如果考生有2006年10月以前的考試合格試卷保存在轉出盟市,則要在“是”的位置進行勾選,否則轉出過程完成后原盟市保存的試卷將不再作為畢業審定的成績依據。考生提出申請后,還需到轉入盟市自考辦出示能夠證明轉考原因的相關材料原件(戶口、工作證明等)。
(二) 轉入盟市從轉考系統收到考生轉入申請后,可根據考生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辦理轉入手續。若同意轉入,則將考生的申請選為“接收”,然后提交轉出盟市。
(三) 轉出盟市收到轉入盟市的“同意”轉入結果后,需對該考生進行審核,如無任何違規行為,則可在轉考申請系統中選擇“同意”轉出。對已通過審批且有試卷轉出的轉考申請,轉出盟市需辦理轉考交接手續(即打印并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區內轉考試卷交接單》,同時將該考生的試卷一并通過機要的方式寄往接收盟市),由接收盟市對該考生的試卷歸檔保存(考生申請畢業時,須將試卷交接單及試卷附在檔案袋內)。當考生再次登錄報名系統看到轉考成功后,則可在轉入盟市參加報名、考試、申請畢業等相關事宜。
二、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須在原報考所在地申請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三、考生辦理區內轉考成功后,只能在轉入地申請辦理畢業,不允許再回原轉出地申請畢業,每位考生只可轉考一次。
四、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期間,不能辦理區內轉考。
第八條 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負責解釋。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區內轉考試卷交接單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區內轉考試卷交接單
準考證號 |
姓 名 |
|||
身份證號 |
性 別 |
|||
2006年10月前合格課程及成績 |
|||||||
? | 考試時間 |
課程名稱 |
成績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合格試卷總份數 |
? |
轉出盟市審核意見 |
轉入盟市審核意見 |
||||||
年?月?? 日(蓋章) |
年?月?? 日(蓋章)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