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下發《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對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通知》明確規定,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錄取機制,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目前,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只保留5項。
2014年,全國性加分項目共11項,其中鼓勵類6項、扶持類5項。2015年,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項目從2014年的95個減少到2018年的35個,減幅63%。
保留5項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
這5項包括: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5、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具體加分分值,詳見《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第45條、第46條。
取消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項目,此后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1、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
2、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
3、取消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
4、取消省級優秀學生加分項目。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資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確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區、市)原有規定執行,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詳見《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第44條。
地方性加分僅適用于本省所屬高校,分值不超過20分
根據各地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規定范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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