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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市A服務公司因建辦公樓與B建設工程總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經A服務公司同意,B建設工程總公司分別與市C建筑設計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C建筑設計院對A服務公司的辦公樓水房、化糞池、給水排水、空調及煤氣外管線工程提供勘察、設計服務,做出工程設計書及相應施工圖紙和資料。建筑安裝合同約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據C建筑設計院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依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后,C建筑設計院按時做出設計書并將相關圖紙資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主要是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C建筑設計院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發包人帶來了重大損失。由于設計人拒絕承擔責任,B建設工程總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發包人遂以C建筑設計院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設工程總公司為共同被告,讓其與C建筑設計院一起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市A服務公司是發包人,市B建設工程總公司是總承包人,C建筑設計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B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承擔責任,而C建筑設計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應該依法分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設計和建筑安裝的理由企圖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以及分包人以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不向發包人承擔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本案判決B建設工程總公司和C建筑設計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2012年公路工程造價師考試
值得說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案中B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雖經發包人同意,但違反禁止性規定,亦為違法行為。
案例
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
案例評析
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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