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及問題】:從2000年湖南嘉禾一中高考舞弊案、廣東電白縣高考考場BP機聯手舞弊案,到2005年安徽碭山高考集體手機舞弊案、2008年山東陽谷縣農業局副局長等人組織學生赴甘肅天水集體冒名替考案,再到今年吉林松原市大規模高考舞弊案,近年來各地高考舞弊現象有增無減。
2009年高考期間,吉林松原兜售作弊器材現象極其嚴重,經營已經成規模化、網絡化、組織化,連一些高三教師也公然倒賣作弊器材,牟取暴利;在松原,花錢買通監考老師和同一考場的其他考生,抄襲他們的試卷的“買場”現象非常盛行;在高考現場甚至出現考生試卷被搶走抄襲的事件,而對考場上的舞弊行為,監考老師則稱“不敢太深管”,因為擔心下場后招致報復。談談你對高考舞弊件的看法?
【解答】:,對高考舞弊,人們會認為侵害了考試的公平,形成“不公平競爭”,鳩占鵲巢,讓勤奮學習的學生吃虧;可是比這更可怕的,是這種公然存在的舞弊會顛覆學生的是非觀。學生在接受普通教育的階段,應當學會自強,明禮守法,他們需要更多地接受美德的熏陶,成為有教養的人。我們的教育,要讓學生成為公民,而不能成為敢于褻瀆社會公正、喪失道德良知的市儈。教育青少年要有所為,也要懂得“有所不為”,這是最重要的道德情感教育。當今學生高中畢業前,一般都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儀式”,可是如果他在被視為當今社會最為公平的高考中敢于舞弊,那他在未來幾十年的社會生活中,還有什么不敢“為”的?
這起高考舞弊事件,損害的遠遠不是一個地區或幾所學校的聲譽,而是所有學生的心靈———參與舞弊的學生固然會受到處分,終生悔恨,僥幸逃脫的學生在未來的歲月中有可能會一錯再錯,而那些勤奮學習的孩子可能會從這種丑陋的現實中開始懷疑社會的公正,懷疑自我奮斗的價值。18歲(甚或年齡更小的孩子)便受這種風氣的熏染,會有什么樣的結果?
早些年,學生如果考試作弊一次,可能在校幾年都抬不起頭;教師如果參與弄虛作假,事敗后往往無地自容。可是,如今竟有學生敢于買答案,敢于在考場搶別人的答卷抄襲,竟有教師敢于組織舞弊并賣“作弊器材”,絲毫沒有恥辱感,這樣的“教育”,會給下一代留下什么呢?實在令人憂慮。
可以說,今年吉林松原高考集體舞弊事件,較之以前的廣東電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陽等地區發生的同類事件,在規模與影響方面,都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樣的高考舞弊,無疑打著強烈的產業化、組織化、黑惡化的烙印。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樣的高考集體舞弊形態,寓示著當前治理高考舞弊正在陷于某種 “囚徒困境”——基于高考關系是一種底線公平,必須治理;然而,現實卻始終呈現治理乏力狀態。
在一些地方權力生態惡化的語境下,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被廣泛運用的情境下,當前高考舞弊到底可能進入怎樣的情境,似乎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了。前段時間,羅彩霞事件就已經向公眾展示了一個跨地域、跨系統作案的高考舞弊事件,情節是那樣的離奇,影響是那般的惡劣,涉案人是那般的囂張。從一個人的羅彩霞,到一座小城的吉林松原,一切表明,高考作弊正在以一種無奈的宿命色彩,標注著某種公平與法治的尷尬。
其實,有關治理高考作弊的“良方妙策”,這些年實在太多太多。一切表明,那種寄望于道德約束來治理高考舞弊是靠不住的。要知道,在吉林松原,連高三教師都加入到倒賣作弊器材的大軍中了。如果道德說教者不能律己,又何談律人呢?很多人把治理高考舞弊的“靈丹妙藥”指向《考試法》,認為如果能夠迅速出臺一部對考試舞弊行為進行具體責任界定的法律,就可以通過法律亮劍來對高考舞弊進行徹底清除了。對此,我同樣不以為然。法律從來不是萬能的。在高考帶來的龐大利益驅動下,法律能否被信仰與執行,要打上大大的問號。事實上,對于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事件中呈現的產業化、組織化、黑惡化作案方式,現實之中,并不缺少對之進行規制的法律文本。
治理高考舞弊到底為什么這么難。這背后其實有兩個深刻的社會大背景:一方面,就是高考本身負載著極其復雜的利益博弈關系。那一紙高考試卷,包含的,既有考生的個體利益與長遠利益,也有學校教育實績與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政績。圍繞著這些利益實現,必然演化出林林總總、復雜的利益博弈;另外一方面,高考從來又不只是教育部門的事,作為選拔人才的“國考”,它牽動著社會各個部門、領域。這其實就注定了高考的運行,必須受社會整體生態影響。比如權力生態、道德生態、法治生態等等。可以說,一切的社會利益復雜博弈,一切的社會法治生態,都可能在高考中聚集,而高考也容易成為集中各種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落點。
也就是說,高考舞弊問題,實際上是社會綜合治理困境的一種重要表征。依托著這樣的思維,我們就不難解釋,為什么吉林松原的高考舞弊會打著強烈的產業化、組織化、黑惡化的烙印。道理很簡單,種種利益博弈的情境早就說明,產業化、壟斷化的規模,在利益博弈中最容易獲得優勢地位,帶來更大利益收獲。同樣,那些監考老師對于考場上公然作弊行為,基于“被報復”的原因,表示“不敢太深管”,或者干脆不管,無疑寓示著當地司法生態本身就存在問題。在某些部門利益化、權力黑惡化的現實環境下,再去審視這起令人觸目驚心的高考集體舞弊事件,就不難找到一切問題的“源頭活水”了。
這就是為什么治理高考舞弊總是陷于“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尷尬境地。只是把眼睛盯在某種作弊器材上,只是把問題指向某些“個人行為”上,只知道盲目迷信一紙法律的功能與權威,是很難從治理高考舞弊困境中真正走出來的。如果在更多的權力系統,在更多利益領域,不能嚴格依法行政,不能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公平博弈,那么,治理高考舞弊就會永遠陷于“囚徒困境”。
舞弊成風,還有一個原因不可不察,即包括中小學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內的各種教育失衡。教育者,教書育人,知識與品行應該并重。參加高考的考生大多已經或已近成年,相關知識學成,一定的品德素質亦應養成,對高考舞弊理應有抵觸之心,至少應有羞恥之感,畢竟高考是競爭性的考試,此人作弊,彼人遭殃,是對他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既然如此,假如一名考生竟能對作弊坦然對之,從中得利,至少在此時,這名學生的公平正義感是可疑的,其所接受的教育抑或存有偏差。 高考“舞弊戰”提示我們:防治高考作弊,要講技術卻不能惟技術,要講誠信但不能惟誠信,而宜多管齊下,通過整治高考秩序,完善管理之策,重樹法律之威,闡發道德之善,切行教育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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