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及問題】:2008,被稱為官員問責年。這絕對名副其實,因為這一年,問責密度遠超往年,問責范圍之廣、所涉官員級別之高,也前所未有。
進入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并通過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使官員問責制度化達到了“高峰”。 這一規定通過的一周之后,國務院即對問題官員進行問責。對山西臨汾潰壩事件、膠濟鐵路交通事故等5宗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做出批復,對包括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副部長胡亞東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靳善忠3名省部級高官在內的169名官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了131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刑事責任。其中,山西省臨汾市原副市長苗元禮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濟南鐵路局常務副局長、局黨委常委郭吉光等已移送司法機關;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總工程師劉書勇、山西省安監局副局長蘇保生等被追究刑事責任。如何正確理解干部問責制?
【解答】:第一,問責制不是對干部的懲罰,而是通過問責這一方式促使干部對其行為負責。干部問責是通過干部對其違法行為承擔不利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來促使干部牢記自己承擔的責任。干部問責制使得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更加明確,對其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職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有了明確的評判標準和依據,并通過具體的責任追究和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喚起黨政領導干部對自己手中權力的來源、權力行使的目的和方式的深刻反省,從而有利于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切實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由此可見,干部問責制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其目的就是要通過對那些不作為、遲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來強化其責任意識、公仆意識和全局意識,使其牢固樹立對人民負責的觀念,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
第二,問責制不是對干部的懲戒機制,而是一系列的責任機制的總和。干部問責制要解決的問題,是干部為什么負責、對誰負責、怎樣負責三個問題。干部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與信任,所以干部應該對人民負責,問責制是通過問責的方式促使干部忠實履行人民授予的職權。為確保干部更好地履行責任,首先應該建立明確的責任確定和劃分的機制,盡量減少因為職能交叉導致責任不清的狀況;還要完善政府及其官員更好地回應公眾呼聲、滿足人民群眾社會公共需求的“回應性”責任機制,為此,還要建立政務公開和“陽光政府”機制。因而,完善的干部責任機制就是將責任貫穿于行政管理的全過程,與此對應,干部問責制度的主要目的也不僅是在事后“懲戒”或“處理”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官員,問責制的指向也并不僅是重大事件或事故發生后的“敏感時期”或“危機時期”,而是貫穿于各級領導干部施政行政的全過程,成為約束和規范各級領導干部各種管理行為的責任制度。
第三,問責制不是通過懲治的方式管理干部,而是完善一系列的對干部的管理、監督和考核機制。為確保干部履行責任,在政府管理過程中,確立了一系列行政官員應該堅持和遵守的標準、規則和行政程序。在政府部門內部,還有層級節制的監督、預算與審計過程、績效評估系統的監督,這些監督機制都被用來控制行政官員的行動并確保其遵守法律、程序和規制。立法機關也通過預算審查、委員會監督、聽證會和調查、聽取匯報等一系列責任機制監督政府官員,等等。因而,干部問責不是單純的追究責任,而是包括了一系列的監督、管理、考核機制。因而,建立干部問責制不僅是為了對干部事后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明晰的界定,更是為了提升和增強干部的責任意識,時刻激勵干部清楚認識和勇于承擔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責任,努力避免因為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因為失察、失職或瀆職而辭職或被免職,甚至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發生。
第四,問責制不是只有事后懲治一種方式,而是包括激勵、約束在內的一系列的管理方式。實施干部問責制的基本原則是實現激勵與約束的統一,要把干部問責制與政府績效管理制度結合起來,建立科學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使那些盡職盡責、一心干事、實績突出的優秀干部能夠及時選拔出來;要把干部問責與干部獎懲結合起來,對認真負責的干部要給予獎勵和表彰。
相關內容:
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務員面試指導:結構化面試特點及技巧點撥
推薦:
更多2011年公務員考試信息請訂閱 免費短信服務平臺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