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是制作起訴意見書的法律依據。
起訴意見書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對案件偵查預審結果的最精要總結,是提起公訴和審理案件的重要基礎,也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提供了依據。
二、格式內容和寫作方法
起訴意見書的結構由以下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依次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由“機關名稱+文種“組成,分兩行行文。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由公安機關代稱、程序及文書簡稱、年度、案件排列序碼號等組成。如:“×公預起字[年度]第××號”。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犯罪經歷等內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及住址。以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有無被勞動教養及其時間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應分別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處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幾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經歷要分別敘述,按照首犯、主犯、從犯、協從犯的順序排列。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
4.過渡語
在以上內容寫畢后,為領起下文,另起一行寫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語:“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起訴意見書的寫作重點,要寫清楚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1.犯罪事實
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列出已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經過,包括何時、何地、何動機、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為、何結果、何證據證明等。其內容必須是屬于本次要求起訴范圍的事實,劃清罪與非罪界限,不能將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為共同犯罪,要寫明共同犯罪的性質、目的、作案時間、地點、成員數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處的地位、作用及應負的具體法律責任。總之,要做到既不漏寫犯罪嫌疑人,不漏寫犯罪事實,也不張冠李戴。對于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犯罪證據的表述要求寫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證據。引述要具體、準確、客觀、真實、既要與案件有密切的關聯性,又要反映證據的連續性。一般先寫犯罪事實,后列舉證據。也可以寓證據于事實之中,以增強事實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這部分內容的寫作應根據犯罪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定,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即觸犯了我國《刑法》的具體條款,同時寫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如果起訴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數名犯罪嫌疑人時,可合寫一份起訴意見書,分別提出起訴意見。
(三)尾部
首先寫明受文機關名稱。然后由縣以上公安局長簽發并于文書尾部署明職務、姓名、印章。局長簽名之下注出制發文書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蓋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條寫明附項。如犯罪嫌疑人現羈押處所;本案預審卷宗頁數、證物、贓物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鑒定人的姓名、職務、單位、住址等。
三、注意事項
犯罪事實的敘述要絕對和案件真相吻合。寫入起訴意見書的必須是經過偵查確認的犯罪事實,凡只有口供而沒有旁證材料證實的事實,或使用間接證據無法合理推出行為存在的事實,不能寫入。此外,敘述事實還應清楚、明了,七要素完備。使用材料要詳略得當、重點突出。
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所寫犯罪事實必須是觸犯我國《刑法》并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凡屬道德、品質、思想、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一般違紀行為不應寫入。被告人歷史上的犯罪,已受過處罰的,不再寫入,可在“主要簡歷”里適當提及。
起訴的理由要有理、有據,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無誤。
起訴意見書的表達集各種表達方式于一體。介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時用說明性語言要干凈、簡潔、利索;介紹案情、交待犯罪事實用敘述性語言要客觀、全面、主次分明、詳略得當、條理清晰;處理意見要用議論性的語言,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據,具有無可辯駁的說服力。
起訴意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隨偵查卷和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供審查用,另一份存入偵查工作卷(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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