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1日省交通廳皖交體法[1999]7號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全省交通行政執法使用交通部統一頒布的14種文書,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并套印“安徽省交通廳監制”印章。
二、行署、市交通局(委)統一向省交通廳(體改法規處)報送季度所需各種文書數量,填寫《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申領表》。
三、行政執法文書,應有專人登記保管,嚴格履行領用手續。
四、執法文書的領用實行轄區管理,各交通行政執法單位不論隸屬關系,一律向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取。
五、省屬交通執法單位可直接向省交通廳領取;各地(市)直屬的交通執法單位向所在地(市)交通局領取;各縣(市)以縣(市)交通局為單位向地(市)交通局領取。
六、各地市報送領用數量,經省交通廳法制部門核定后,由各地(市)交通局領回,并按核定價格收取工本費。
七、交通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違反本制度,對私自印制執法文書或亂發亂用文書的按照行政處罰法和《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申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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