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訊問筆錄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于獲取證據、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訊問筆錄的結構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后用括號注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訊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后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芍苯舆M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于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說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三)尾部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后,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簽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并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并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注明。
三、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筆錄的書寫應當用鋼筆、毛筆或其他能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
訊問筆錄首部內容的填寫要內容齊全,不得漏填。
筆錄記錄內容要清楚、全面、準確。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僅要記“七何”要素,還應該盡可能完整地再現原始犯罪過程;對犯罪嫌疑人供述認罪的情況要記,翻供辯解的也要記;態度老實的要記,態度頑固等不老實的也要記;有回答的要記,拒絕回答、沉默的場面也要記;紀錄要如實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隨意夸大、縮小或改變原意。特別是對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節、重要供詞,應盡可能地記錄原話。對于涉及黑話、方言、特殊內容的詞語也要用括號作說明解釋;對于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語氣、體態語等也要用括號作準確適當的描寫。
訊問筆錄結尾核對手續一定要認真履行,以保證筆錄的法律有效性。
訊問筆錄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地位,偵查結束時,訊問筆錄存入偵查案卷(主卷)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