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獄政機關法律文書中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或其它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時有漏罪的情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 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這是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制作起訴意 見書的法律根據。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書寫制作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書寫編號,一般由年度機關代字、文書代字、序號組成。如“〔19××〕×監 管起字第×號。”
3.罪犯的基本情況
依次寫清罪犯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 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決書編號、刑種、刑期以及交付執行的年月日 和執行機關等。
如果同案移送審查起訴的罪犯有數人,應按主犯在前、從犯在后的排列順序,分別按直述要求依次寫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曾有被減刑、加刑、調換過服刑改造場所等情況,也應逐一寫明,以便為人民檢察院提供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詳細情況,有利案情的審查。
4.案由
寫明經審查認定的罪名。有兩種寫法,如系又犯新罪,應寫:“現經調查證實,罪 犯×××在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主要事實 如下”。
(二)正文
這是起訴意見書的重點部分,應著重寫明兩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事實和證據
(1)要實事求是地、客觀地綜述監獄獄偵部門調查核實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發現漏罪的犯罪事實。敘述犯罪事實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后果。
時間:是指罪犯作案的具體時間,要盡量準確地寫明何年、何月、何時、何分。
地點:指罪犯作案的具體場所。實踐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處,或同一案件有幾個現場,都要寫清楚。
動機: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內心起因。動機對于審查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有著重要的意義 。
目的:指罪犯實施犯罪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寫清目的對于審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義。在表述目的時,要注意與動機區別開來,不能混為一談。還應注意,不是每一個犯罪行為都具有動機和目的,過失犯罪無所謂動機、目的,則不表述。
情節:指罪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經過。敘述時要特別注意反映案件本質特征的關健情節,并做到整體情節具有階段性、連貫性和系統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時為達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寫清手段對于審查犯罪性質和其主觀惡性程度也有重要影響。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有無危害后果是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 必備條件,必須清楚表明。
(2)寫清偵查中所獲得的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已構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證 據。如有哪些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認罪態度。認罪態度對于審查起訴和量刑有一定意義,要盡可能反映出來。
寫犯罪事實部分應采取記敘的方法。因案件的情況不同,記敘層次應有所差異:罪犯作案多次,觸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時間順序列舉法,以突出犯罪的連續性和一貫性;罪犯作案多次,觸犯兩項以上不同罪名,應采用重罪在前、輕罪在后的寫法;對共同犯罪案件,應先敘述共同犯罪的事實,然后分別敘述每個犯罪成員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責輕重。
在寫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觀,實事求是,嚴禁使用任何不實之詞;二要文字準確,準確貼切地反映事實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詳略得當;四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錯代罪,寫證據一般使用說明的方法,要求確鑿、充分、具體。
2.建議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這是起訴意見書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概括、闡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又犯有或隱瞞什么罪行,其性質如何,危害程度怎樣,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響等。
(2)援引有關的刑 法條文和刑事訴訟法條款,以確認其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和明確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根據。
(3)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建議起訴理由部分的寫作程式如下:“綜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抗拒改造,在監內又進行××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監管秩序,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重新犯罪。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亦供認不諱,并記錄在卷。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的規定,特將此案移送你院審查,依法處理。
(三)尾部
1.分兩行寫明致送的人民檢察院全稱,即“此致”“××××人民檢察院”。
2.落款:制作文書的年月日加蓋起訴機關公章。
3.附項:注明隨同起訴意見書移送的罪犯改造檔案的卷數、頁數;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的案卷材料的卷數、頁數;其他隨同移送的證據材料的件數;有些無法移送的證據材料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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