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安局免予起訴意見書
(××)×公訴字第9號
人犯魏××,男,現年××歲,××縣人,×族,教師,家住××縣××街×號。因本案于19××年×月××日被取保候審。
魏××,19××年×月至19××年×月讀完小學、中學、大學,并于同年9月分配至××縣第一中學教書,至今。
人犯魏××,借輔導學生功課之便,于19××年×月××日在學生丁××(女)家中,乘其父母不在之際,肆意對其進行引誘、調戲,乘機抱住丁××親吻,將其推倒在床上,并動手去解丁××裙口,意欲實施強奸。遭到丁××的嚴厲拒絕和反抗,魏××未能得逞,只好放掉丁××,離開其家中。次日,當人犯魏××得知丁××(17歲)父母已向公安機關告發,即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證明人犯魏××已構成強奸罪,但在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又自動中止,并在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人犯魏××可以免除處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們建議對人犯魏××免予起訴,特提請審查批準。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縣公安局長:汪××
(公章)
19××年×月××日
附:1.人犯魏××取保候審,現在家中。
2.人犯的預審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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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