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于現場衛生監督、衛生行政處罰等衛生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樣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樣式外,省級衛生行政機關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制作的文書應當完整、準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文書中衛生行政機關的名稱應填寫機關全稱。
文書本身設定文號的,應在文書標注的“文號”位置編寫相應的文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衛+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京衛食罰【2002】001號。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在文書標注的“編號:”后印制編號,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02—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條文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寫。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用無碳復寫紙印制。應用藍色或黑色的水筆或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有條件的衛生行政機關可按照規定的格式打印。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對外使用的文書作出修改的,應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應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調查詢問所作的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盡量記錄原話。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以免發生詞句歧義。
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八條當場制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提出補充和修改,并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在筆錄上注明“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名。
第九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案件來源”按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四條的內容填寫。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統一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X有限責任公司違反食品衛生許可管理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在寫案由時可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十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的,一般應使用送達回執。
第十一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采集用于鑒定檢驗的健康相關產品及其他產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寫明樣品名稱、樣品規格、樣品數量、樣品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樣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樣品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采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十二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采集鑒定檢驗用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儀器名稱、采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此外,還應當對相應的物品或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本文書所指的物品是指公共場所日常用具用品、餐飲場所的餐具、其他物品。
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實施產品抽檢的衛生行政機關在流通市場取得樣品后,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經營單位送達本通知書。
通知書應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或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告知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聯系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
第十四條產品樣品確認書,是被要求進行樣品確認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對樣品是否為其生產或代理所作的確認文書。
確認書由被要求確認的單位填寫,應當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見。表明否定意見時應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技術鑒定委托書,是衛生行政機關委托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托書相當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十六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事人的文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衛生監督意見書,是衛生行政機關制作的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具有指導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辦法,使其達到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一般用于設施、設備、工藝、具體操作等。
對雖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責令改正意見時,應寫明法律依據、改正期限及責令改正意見等內容。
第十八條職業禁忌人員調離通知書,是衛生行政機關通知用人單位將有職業禁忌的工作人員調離職業禁忌工作崗位的通知。
應寫明調離的法律依據,調離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體檢結果、職業禁忌崗位等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是衛生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生產采取強制措施時發出的文書.
決定書應寫明當事人全稱、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據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對控制的物品或場所應寫明物品或場所的名稱、控制地點、控制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解除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衛生行政機關確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不能或不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時,決定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解除控制時發出的文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及控制文書的作出的時間及文號。
第二十一條封條,是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采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案件受理記錄,是對檢查發現、群眾檢舉或控告,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發單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案情摘要,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里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后,確認有違法事實,屬于本機關管轄,并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為對案件展開調查,向主管廳(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并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準立案,對批準立案的應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四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移送書應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
移送衛生行政機關應當將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