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期貨
20世紀70年代初,西方國家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固定匯率制也被浮動匯率制所取代,經濟活動的風險驟然加大。這種情況反映到金融市場上就是利率、匯率和證券價格的波動加劇,原有的遠期交易由于其流動性差、信息不對稱嚴重、違約率高等缺陷而無法滿足人們急劇增長的需求,金融期貨應運而生。
(一)金融期貨的特點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按約定的條件(包括價格、交割地點、交割方式)買人或賣出一定標準數量的某種特定金融工具的標準化協議。金融期貨交易一般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間接清算制。期貨合約均在交易所進行,交易雙方不直接接觸,而是各自跟交易所的清算部或專設的清算公司結算。對期貨交易的買方而言,賣方是期貨交易所的結算公司;對期貨交易的賣方而言,買方也是期貨交易所的結算公司,因此交易雙方無須擔心對方違約。由于所有買者和賣者都集中在交易所交易,因此就克服了遠期交易信息不對稱和違約風險高的缺陷。
(2)合約標準化。期貨合約的合約規模、交割日期、交割地點等都是標準化的,即在合約上有明確的規定,無須雙方再商定。交易雙方所要做的唯一工作是選擇適合自己的期貨合約,并通過交易所競價確定成交價格。價格是期貨合約的唯一變量。當然,這并不是說所有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交割地點等都是一樣的,同種金融工具的期貨合約可以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但它是由交易所事先確定的,并在合約中事先載明的,而不是由交易雙方商定后載人合約的。有時,交易所允許期貨合約的空方(即賣方)在可供選擇的標的物(主要適用于利率期貨和商品期貨)和交割地點(主要適用于商品期貨)之間選擇,交易所將根據空方的選擇按事先規定的公式對其收到的價款進行調整。有些金融期貨,如標的物為股價指數的期貨,在交割時是以現金結算的,這是因為直接交割標的物非常不方便或者是不可能的。交易所還根據客戶的需要規定各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交易所必須指定在交割月份中可以進行交割的確切時間。
(3)靈活性。期貨合約的買者或賣者可在交割日之間采取對沖交易結束其期貨頭寸(即平倉),而無須進行最后的實物交割。這相當于買者可把原來買進的期貨賣掉,賣者可把原來賣出的期貨買回,這就克服了遠期交易流動性差的問題。由于通過平倉結束期貨頭寸比起實物交割既省事又靈活,因此目前大多數期貨交易都是通過平倉來結清頭寸的。據統計,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不到2%。
(4)逐日盯市制。期貨交易不是到期一次性結算,而是每日進行結算。每天交易結束時,清算公司都要根據期貨價格的漲跌對每個交易者的保證金賬戶進行調整,以反映投資者的浮動盈虧,這就是所謂的盯市(MarkingtoMarket)。浮動盈虧是根據結算價格計算的,結算價格的確定方法由交易所規定,它有可能是當天的加權平均價,也可以是收盤價,還可能是最后幾秒鐘或幾分鐘的平均價。當天結算價格高于昨天的結算價格(或當天的開倉價)時,高出部分就是多頭的浮動盈利和空頭的浮動虧損。這些浮動盈利和虧損就在當天晚上分別加入多頭的保證金賬戶和從空頭的保證金賬戶中扣除。當保證金賬戶的余額超過初始保證金水平時,交易者可隨時提取或用于開新倉。而當保證金賬戶的余額低于交易所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水平時,經紀公司就會通知交易者限期把保證金水平補足到初始保證金水平,否則就會被強制平倉。
(二)金融期貨的品種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期貨可分為商晶期貨和金融期貨兩大類。商品期貨主要有農產品、金屬和能源類期貨,阿金融期貨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股指期貨三類。貨幣期貨是依賴于外匯或本幣的金融期貨合約,標的資產懣外匯或本幣;利率期貨是依賴于債務證券的金融期貨合約,標的資產為國庫券、中期國債、長期國債等;股指期貨依賴于股票價格指數,標的資產為股票價格指數,這種合約允許交易雙方在約定日期以約定價格買人或賣出股票價格指數。
與一般的期貨品種相比,股價指數期貨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交易品種。股價指數期貨交易的特點:①交易的對象是殷價指數。能夠作為交易對象的一般是投資者公認的、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股價指數,因為這些股價指數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整個市股的變化趨勢。②成交簽約與交割不同時進行,是一種期貨交易。③交易價格以“點”來計算和表示。股指期貨交易中確定交易價格和反映價格升降的單位都是“點”,不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種中“點”的貨幣含量不盡相同,可以設定為每個點10元或100元等。指數每升降一個點,價格就升降相應的貨幣金額。股價指數合約的總金額是按買人或賣出合約時所報的指數乘以每點指數規定的金額數值。④一般按季確定交割時間。即當季的最后一個月,如3月、6月、9月、12月為循環月份,也可以一年中的各月份進行交割。⑤以現金方式進行交割。即按成交日和交割日股價指數變化計算的金額差額支付結算。
(三)金融期貨的交易方式
進行期貨交易的目的:①套期保值。其基本做法是首先在證券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某種證券,隨后又以期貨方式賣出或買進該種證券,通過同種證券的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防止該證券價格變動造成的損失c②投機。由于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價格往往不一致,因此,投資者可利用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進行證券投機活動。
(1)多頭交易。多頭交易又稱買空,即預期某證券的價格將要上漲,先以期貨合同預約買進,等交割時再高價賣出,從中獲取差價。假如某投資者預測某種股票的價格將由現在的每股10元上漲至每股15元左右,于是他在6月10日以期貨方式按每股10元的價格買進1000股該股票,交割日為9月10日。到了8月20日該股票價格果然上漲,并且漲至每股14元,以后繼續上漲的可能性不大,該投資者認為時機成熟,便以每股14元的價格賣出該股票1000股的期貨合同。在這項交易中,該投資者通過先買后賣賺取差價4000元。但如果買進期貨后,不漲反跌,則要蒙受損失。
再如,在股指期貨交易中,如果6月初某投資者預測指數將上漲,于是買入10份9月份交割的指數期貨合約,當時股價指數為200點。8月30日指數上漲到210點時,該投資者認為時機已到,決定賣出期貨合約,則該投資者獲利50000美元,即(210-200)×500×10(未考慮傭金等因素,每點指數的乘數為500美元,下同)。如果買人后指數不升反降,當降至195點時該投資者擔心還將下跌,決定賣出期貨合約,結果損失25000美元,即(200-195)×500×10。
(2)空頭交易。空頭交易又稱賣空,即預期某證券價格將要下跌,先訂立期貨合同按現有價格賣出,等該證券價格下跌以后再買進,從而獲取高賣低買之間的差價。如某投資者預計某股票價格將下跌,而通過期貨交易按現有價格10元賣出該股票1000股,交割期為3個月。在此期間,該股票價格果然跌至每股7元,這時以現貨交易按每股7元買進該股票1000股以備交割。通過先賣后買,獲利3000元。
期貨合同簽訂后,在成交日到交割日的時間里,買賣雙方都可不斷地進行轉手,但在交割日時,最后的購買者必須按原定價格和數量接受買人的證券,出售者也必須按原定價格和數量交出所賣的證券,而不管當時的證券行情如何變化,這是雙方的義務。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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