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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軍轉干考試法律專業知識講解三

發表時間:2010/1/5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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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軍轉干法律專業知識講解三:

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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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故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
(一)行政行為的內容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1.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3.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4.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一)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等。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等。
(二)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行政行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與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兩類。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化和具體化。包括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標準、方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出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主體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四)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設定或授予的職權,無須相對方的申請而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必須根據相對方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未經相對方的請求,行政主體不能主動作出行政行為。
(五)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單方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自己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雙方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方協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六)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
(七)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作為行政行為,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八)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政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擬制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主體為一方與以不確定的相對方形成的一種擬制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為爭執雙方以外的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九)行政終局裁決行為與國家行為
這是兩種特殊的行政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終局裁決行政行為確定了行政機關對于法律規定的特定領域的事項具有最終決定權,而不是由法院作出最終決定。對于行政終局裁決行為,行政相對人不得向法院起訴;法院無權對終局裁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由于行政終局裁決行為意味著對法院司法審查的排除,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不服裁決的司法救濟,因此,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設定,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行政立法地自行設定終局裁決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與國家的主權有關。國家行為雖然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但是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和主權,如國防和外交行為。這些行為一般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以外,行政相對人不得因不服國家行為而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因國家行為遭受損失,一般可以以通過國家補償的途徑得到救濟。

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行政行為成立后,由于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或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嚴重違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均可能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從而造成相應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為的無效
1.行政行為的無效的條件
行政行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申請有權國家機關宣布或由有權國家機關依職權宣布該行為無效:
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4)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2.無效行為的法律后果
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總之,行政行為被布無效后,被該無效行政行為改變的狀態應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撤銷,是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為的無效,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只有在被撤銷后才失去效力。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2)行政行為不適當。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并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的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三)行政行為的廢止
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一經作出不得隨意廢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廢止:
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甚至將會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 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對象的普遍性。
二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三是準立法性。
四是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這是《行政訴訟法》作出的規定。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

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的區別在于:
1)立法主體不同。
2)立法權來源不同。
3)立法的內容、表現形式及其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立法一般只能以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為表現形式,而權力機關的立法表現形式為法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

4)立法程序不同。
5)立法效果不同。
(二)行政立法的主體和分類
1.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我國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類


  第三節 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的對稱,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
(二)行政征收的內容與分類
根據行政征收發生的原因為標準,行政征收可分為:
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征收。如資源費、建設資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如稅收、管理費的征收等。(3)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費、滯納金的征收。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確認
(一)行政確認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類
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和行政活動的實際情況,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
1.根據行為的動因不同,行政確認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根據對象的不同,行政確認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等的行政確認。

四、行政監督
(一)行政監督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監督的種類

(三) 行政監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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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處罰

六、行政強制
(一)行政強制的概念
在行政法理論中,將行政強制分為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即時強制等,行政強制執行的表現形式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二)行政強制的種類
1.人身強制措施與財產強制措施
以調整的內容為標準,行政強制行為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權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如強制拘留、強制扣留、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履行等。對財產的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如凍結、扣押、查封、劃撥、強行拆除、強制許可、變價出售等。
2.即時性強制行為與執行性強制行為 

七、行政給付
(一)行政給付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八、行政裁決
(一)行政裁決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3.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權威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裁決的種類
1.損害賠償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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