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軍轉干考試法律專業知識講解六:公務員法
生效時間:2006年1月1日生效
公務員的任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工作實際
公務員的管理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監督約束與鼓勵幫助并重,黨管干部
一、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義務多于權利)
我國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九條):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我國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八條):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公務員的考核
考核的內容:德、能、勤、績、廉,重點是工作業績
平時考核
定期考核:①優 ②稱職 ③基本稱職 ④不稱職
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稱職的辭退
三、公務員的進和出
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錄用
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出:(退休、辭職、辭退、開除)
辭職:
分為辭去公職和辭去領導人職務兩種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 )日內予以審批。
辭去領導人職務分三種:
法定辭職——因工作變動;
個人辭職——因自己原因自愿辭去;
引咎辭職——因工作失職應當辭職(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以下情形不得辭職:
1. 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 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4. 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辭退——因公務員擔任公職存在缺陷,國家單方面解除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 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下列情形不能辭退:
1. 因公致殘,工作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
2. 病、傷在規定的療養期內的;
3. 女性三期內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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