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軍轉干考試法律專業知識講解二:憲法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的根本法地位表現在三個方面:
1. 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
2. 在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2)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我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全國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一般法律只要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
憲法的本質: 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的集中體現。
二、我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我國先后頒布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與1982年憲法。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頒布的。產生了1988年憲法修正案、1993年憲法修正案、1999年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憲法修正案。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是:
(1) “三個代表”;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2) “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3)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4)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5)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6)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8)“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9)“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10) “發布戒嚴令”修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我國的國家制度
一、我國的國家性質(國體)——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性質就是指國家的階級本質,即通常所說的國體。國體具體指的是社會各階級
在國家中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該條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
二、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權組織形式(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http://www.junzhuan100.com
1.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2. 人民經過民主選舉選出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3. 其他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選舉的原則
平等選舉原則
普遍選舉原則
秘密投票原則(無記名投票)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
1. 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范圍:我國憲法規定:“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即鄉、縣兩級)
2.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范圍: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的組織形式。它既不是政權組織,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
現階段,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最廣泛聯盟。我國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四、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
現代世界各國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兩種,即單一制和聯邦制。
五、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主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六、我國的經濟制度
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二)政治權利
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http://www.junzhuan100.com
(四)人身自由
1.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2.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主要包括:公民的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和物質幫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
1. 受教育權。
2. 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七)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包括公民的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等幾個方面;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不法侵犯時,享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范圍: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受侵害的損失
(1)直接損失
(2)物質損失
(八)特定人的權利
特定人的范圍包括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和華僑、歸僑、僑眷。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照法律納稅
我國的國家機構
一、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三)精簡、高效原則
(四)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五)責任制原則
責任制在國家機構中有兩種表現形式:(1)集體負責制;(2)首長負責制。國家行政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首長負責制。
二、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
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權力機關指的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下面各個方面:(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2)行使國家立法權,即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的重要領導人。如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等。(4)決定國家重大問題。如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等。(5)最高監督權。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因此它是經常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委員長和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能超過兩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1)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2)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國家立法權。(3)解釋法律。(4)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7)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如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等。(8)決定國家生活中的其他重要事項。如決定批準或者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等。(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均為5年。
三、我國的國家主席
主席資格:第一,中國公民;第二,年滿45周歲;第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職位。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四、國務院——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五、中央軍事委員會——我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六、我國的審判機關
是指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人民法院,具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
七、我國的檢察機關
指我國的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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